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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女性不公平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8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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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女性不公平,女性作爲相對弱勢的羣體,在很多的時候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這個時候就要拿起法律這個武器去保護自身的權益。但是聽說民法典對女性不公平,是真的嗎?

民法典對女性不公平1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女方是否公平

民法典的規定,體現了夫妻之間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財產方面的規定是,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還有對妻子有利的規定,如規定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對女性不公平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由此可見,民法典對女方不一定是有損其權益的。我國正不斷修正和完善法律,只爲更好的維護每個人的權益。在婚姻家庭中女性佔據了很重要的位置,婚姻家庭編正是爲保障夫妻雙方的正當權益而存在,一定會盡量做到平等。女性平時可以多去了解民法典。

民法典對女性不公平2

一、新婚姻法對女方不利的地方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民法典》的規定,對女性沒有什麼不利的,不但體現了夫妻之間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財產方面的規定是,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還有對妻子有利的規定,如規定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下面是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民法典對女性不公平 第2張

二、民法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這裏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爲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爲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爲個人財產的除外。

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爲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法律是公平的,無論是對於女方還是男方都是公平的,因此大家也要相信法律,法律不會損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也就存在對女方不利的地方,《民法典》的出臺就是爲了更加的公平公正,確保公平正義。

民法典對女性不公平3

一、民法典強調

婦女享有與其他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等。這一系列規定,強調了婦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權利。

二、針對生活現實和婦女的生理、心理特點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婦女的民事權利給予保護

(一)對特殊時期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本條是關於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目的在於保護處於特殊時期的婦女的利益。本條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點

根據女性生理、心理特點,在特殊時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特殊時期包括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第二點

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提出離婚的不受限制。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明顯處於較爲弱勢且需要照顧的狀態,此時提出離婚必定有較爲迫切的原因,給予女方此期間內的離婚自由,更有利於對婦女權利的保護。

第三點

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限制。此處的“確有必要”主要指女方存在重大過錯、未盡對嬰幼兒的撫養義務、嚴重損害夫妻關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證據進行裁量,判決准予離婚。

民法典對女性不公平 第3張

(二)離婚財產分配時對無過錯方及女方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對爲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給與在離婚財產分配上的照顧和補償。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擔較多的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務事項,這些往往無法直接轉換爲經濟收益,但對家庭內部卻有重大的意義。

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往往以犧牲個人事業、利益爲代價。民法典在借鑑原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擴大了離婚補償制度的適用範圍,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要求經濟補償。對於賠償標準,民法典規定爲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三)在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保護

現實生活中,夫妻中男方投資舉債等情形略多,作爲不知情的婦女一方有可能對非自身意願的舉債承擔責任。民法典對此予以相關規定,既明確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共同償還,確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於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單方舉債,未舉債一方不承擔債務,保護了夫妻中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條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不僅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共籤”的原則,也明確了爲家庭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應爲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分爲三種情況: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

可以是雙方事前的共同簽字確認,也可以是一方事後的追認。此處,未對事後追認的方式作出具體規定,除了書面形式外,採用電話錄音、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的確認也是允許的。

爲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此類債務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產生的包括:正常生活的費用、子女的撫養費用、老人的贍養費用、醫療和教育費用等,對這類債務,雙方應該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對於這部分債務應當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方面,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該作爲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另一方面,債權人不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此種情況下原則上不作爲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規定將此種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時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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