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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對女性不公平

來源:時尚冬    閱讀: 7.7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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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對女性不公平?在現實生活中,實現男女平等一直是很多人所希望的,而不少人對於目前的婚姻制度並不是很瞭解,那麼下面就爲大家分享婚姻制度對女性不公平。

婚姻制度對女性不公平1

婚姻法並沒有對女性不公平,事實上婚姻法中特別強調了保護女性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制度對女性不公平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則具體內容有哪些

第一、在婚姻關係方面:

男女有同等的締結婚姻的權利,結婚條件對男女雙方是平等的;結婚後,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成爲對方的家庭成員;男女有同等的離婚請求權;離婚時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均享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對子女的撫養權、探視權,父母雙方在條件相同時平等;對共同債務的清償義務和離婚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補償請求權、經濟幫助請求權等方面,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是同等的。

第二、在家庭關係方面:

1、夫妻關係。各自有獨立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繼承遺產權,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雙方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計劃生育的權利義務平等,互相撫養的權利義務平等。

2、父母子女關係。父和母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接受子女贍養扶助的權利平等,子和女接受父母撫養教育的權利平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平等,父和母、子和女的繼承權平等。

3、其他家庭成員關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義務平等,接受孫子女、外孫子女贍養的權利平等,兄和姐撫養弟和妹的義務平等,接受弟和妹贍養的權利平等。

婚姻制度對女性不公平2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女方是否公平

民法典的規定,體現了夫妻之間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財產方面的規定是,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還有對妻子有利的規定,如規定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制度對女性不公平 第2張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由此可見,民法典對女方不一定是有損其權益的。我國正不斷修正和完善法律,只爲更好的維護每個人的權益。在婚姻家庭中女性佔據了很重要的位置,婚姻家庭編正是爲保障夫妻雙方的正當權益而存在,一定會盡量做到平等。女性平時可以多去了解民法典。

婚姻制度對女性不公平3

男女平等原則的內容

第一,主體的普遍性,在大致相同或相等的條件下,所有主體皆爲權利主體,在法律地位上進行任何一種形式的差別劃分都將損害權利主體的普遍性,從而使權利平等化爲烏有。我國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二,內容的同一性,權利內容在量上的同一性,一切權利主體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權利。內容的同一性是主體普遍性的必然要求,缺乏權利內容的同一性,主體的普遍性就失去意義。

主體的普遍性是就權利資格而言的,它僅具有形式平等的價值;只有內容的'同一性纔是權利平等的實質。我國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三,權利救濟的非歧視性,在權利實現遇有障礙時,法律無差別地給予救濟與保障。權利救濟的非歧視性是權利內容同一性的應有之義,法律認可與肯定的權利內容必然要求內容的實現,而救濟與保障就是權利內容實現的最終途徑,從終極意義而言,“無救濟即無權利”。

我國婚姻法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婚姻制度對女性不公平 第3張

結果平等

結果平等應該是男女平等的最終成果,男女平等不是簡單地追求平分秋色結果平等,而是體現爲男女兩性在人格、機會、權利平等基礎上的可持續生存、生產、生活和發展,並最終推動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結果平等是男女平等的最高境界和理想狀態,它是一個通過努力不斷接近的過程,而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二)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意義

男女平等,作爲一種思想觀念或政治口號,由來已久;作爲一人權要求或婦運目標,也盡人皆知。馬克思主義認爲,承認婦女人權,尊重女性的主體地位,使她們作爲男性的平等夥伴參與社會發展,是實現社會解放的一個重要方面。[ “婦女人權”即“Women’s human rights”最早是在1993年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上正式提出的。

婦女人權是保障婦女的尊嚴,發展婦女的人格,實現婦女的價值,從道德上、社會上以及法律上婦女應當得到承認或已經得到承認的體現自由平等的一切權利的統稱。]婦女與男子同是人類歷史前進的推動者,同是社會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創造者。從這個意義上講,婦女應該具有與男子同等的人格和尊嚴,也應該具有同等的機會獲取相同的權利和社會地位。

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意義不單單是在公共領域,而且還在婚姻家庭中:[page]

第一,改變男權社會的男女不平等的觀念。強調男女兩性同樣作爲人,都有人的尊嚴、地位和權利。

第二,主張婦女問題實質上是社會性別問題,是兩性共同面臨的問題,實現兩性的平等,必須兩性共同參與和改變。

第三,在相關法律和政策中對女性和男性同樣給予關注,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使女性和男性平等受益。

男女平等原則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主要體現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負有平等的義務。在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中有許多條文是完全體現了男女平等原則了的,但是也有許多婦女應有的權利隻字未提,而且有些標準和範圍也不明確,有些甚至沒有遵循男女平等原則,所以有必要給予婚姻家庭中男女應有的權利予以明確。

配偶權

配偶權是基本身份權,是基於法律規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產生的。配偶權從本質上講是權利,卻以義務爲中心。在任何情況下夫妻都應本着平等、尊重、體諒的前提下,協商解決家庭內外的各種事件。配偶權作爲一項基本身份權,應當派生出下列權利和義務:

生育權

生育權一般是指個人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雙方有依照法律規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權利。夫妻共有生育權,這一權利是針對社會而言的,也就是男權制的社會而言的,這完全是以男女形式上的平等掩蓋男女實質上不平等的體現。

生育權在一般情況下通過男性的配合實現,但這不是性權利不需要平等的行使,因爲卵子從受精以後發育成胚胎再到發育成熟哇哇墜地,體積增長好幾百倍,這一系列的過程完全是在女性的子宮內“獨立完成”的,其中承受了巨大的身體的、精神的壓力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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