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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前夫的債務前妻需給他還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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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前夫的債務前妻需給他還嗎,離婚的時候,已經是把財產和撫養權的問題整理完畢了,如果有債務的就需要處理債務問題,而債務分人債務和共同債務,下面瞭解離婚後前夫的債務前妻需給他還嗎。

離婚後前夫的債務前妻需給他還嗎1

離婚後前夫的債務如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前妻需要償還。根據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離婚後前夫的債務前妻需給他還嗎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後前夫的債務前妻需給他還嗎2

一、前夫的個人債務前妻需要一起償還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前夫承認屬於個人債務的,由前夫個人對債務進行清償,前妻是不需要償還個人債務的。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後前夫的債務前妻需給他還嗎 第2張

二、夫妻一方因炒股所欠債屬於共同債務嗎

確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從兩個方面來考察:第一個是看夫妻有無舉債的合意,第二個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具體說來,以下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利益歸家庭共享所負的債務。

(7)夫妻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在實踐中,判斷一方擅自炒股欠下的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主要是看是否將炒股收入用於家庭生活。如一方借款用於購買股票,是在夫妻關係持續期間發生的,炒股又是合法的經營活動,如果炒股有贏利,也是用於家庭生活,那麼一方借款炒股造成損失後,出現無力償還的情況,應視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離婚後前夫的債務前妻需給他還嗎3

一、前夫的個人債務前妻需要一起償還嗎

前夫的個人債務前妻不需要一起償還。因爲夫妻各自的債務由各自的財產承擔,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財產承擔。如果是夫妻爲雙方共同生活例如撫養孩子、贍養老人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借錢結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借錢結婚是夫妻共同債務。因爲該筆借款是用於了夫妻的共同生活的。法律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離婚後前夫的債務前妻需給他還嗎 第3張

三、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二)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爲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爲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爲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五)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七)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爲死者遺產,按照《民法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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