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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不承擔孩子撫養費後可以起訴不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1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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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不承擔孩子撫養費後可以起訴不,離婚最大的問題就孩子的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父母離婚後也有義務提供孩子在成長期所需要的費用。下面來看看離婚協議不承擔孩子撫養費後可以起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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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以子女的名義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離婚協議作爲父母雙方自願達成的對離婚相關事項的約定,屬於離婚雙方意思自治的範圍,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加以約定,無權在協議中剝奪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

2、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撫養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述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3、離婚協議作爲父母雙方自願達成的對 離婚相關事項的約定,屬於離婚雙方意思自治的範圍,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加以約定,無權在協議中剝奪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所以,在離婚協議中關於撫養費的約定不能對未成年子女產生法律約束力。

但是爲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惡意利用子女的該項權利,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要嚴格審查,以期判決能夠在合法的基礎上也做到合乎情理,從而體現法律鼓勵誠實守信的行爲準則。

通常情況下要考慮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有無惡化,子女的實際需要有無增加,客觀的市場通脹因素,另一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收入無法滿足子女的正常學習、生活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給付能力時,才能在合理的範圍內支持未成年子女增加撫養費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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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離婚男方不出孩子撫養費,該怎麼起訴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向法院起訴要孩子的撫養費的方式是:

1、以孩子的名義寫一份起訴狀,內容是找孩子的父親(或母親)要撫養費;

2、交到孩子父親居住地法院,繳納立案費20元左右;

3、然後等待開庭審理;

4、開庭前準備好證據,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

5、如果您準備請律師,最好在一開始就去找律師諮詢。也就是說,男女雙方離婚後不給孩子撫養費的,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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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交撫養費怎麼處理

女方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根據執行工作的規定,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強制執行的辦法: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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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離婚後對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如果當事人協商無果,那一般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了。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的條件,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注意,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爲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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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的撫養費應該給付到什麼時候?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關於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分爲下列三種期限:

(一)無條件給付期限。一般指從子女出生到18週歲爲止。

(二)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三)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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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四)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按年支付有困難,可按月或按季度給付。

協議離婚中,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數額,一般都是由父母經過充分協商之後確定的,但是這樣的撫養費也不能說之後就不能再調整了。

而在解除了婚姻關係之後,要是應當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不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的話,則另一方可以以孩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去人民法院起訴對方,向對方追討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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