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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員工辭退補償標準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8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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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員工辭退補償標準,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爲,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很多公司都會出現辭退人的情況,那麼15年員工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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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5年被解聘賠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

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按第三十九條(二)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反而可以主張勞動者賠償損失。

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月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年。勞動者工作年限15年應當支付12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15年員工辭退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5年員工辭退補償標準 第2張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5年員工辭退補償標準2

一、15年員工辭退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5年員工辭退補償標準是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個月的本人工資。

因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長短來進行不同的確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女職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合同未到期被辭退也不一定有補償金。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長期合同),在勞動關係中可以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情況下,連續工作超過十年以及連續簽訂過二次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可以被隨意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5年員工辭退補償標準 第3張

二、不能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要辭退員工,必須具備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辭退員工: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現實生活當中,法律明確地規定,用人單位想要辭退勞動者,那麼必須提前30天通過書面的方式通知勞動者,否則即時的辭退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這裏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其工作的年限計算。

15年員工辭退補償標準3

一、連續工齡10年以上,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可向用人跟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解除,涉嫌違法解除。違法解除的代價是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的金額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二、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有上限嗎?

勞動者在企業連續工作15年以上,如果企業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和你個人協商一致,首先要看你的工資是否高於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如果高於這個三倍,那麼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限是12年。如果不高於的話,經濟補償金按照你在企業的工齡每滿一年計算一個月,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上限規定的。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予經濟賠償。經濟賠償的標準爲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15年員工辭退補償標準 第4張

三、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並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根據國家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並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方強行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建議你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訴求企業方必須恢復和你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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