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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中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處理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0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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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中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處理,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爲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以下分享增值稅中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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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或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即銷售貨物由提供應稅勞務。比如:某農村供銷社既銷售稅率爲17%的家用電器,又銷售稅率爲13%的化肥,農藥的等。

再比如,某農業機械廠既生產銷售稅率爲13%的農機,又利用本廠設備從事稅率爲17%的加工,修理修配業務。對這種兼營行爲,《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稅務處理辦法是: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覈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覈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增值稅中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處理
  

所謂“分別覈算”,主要是指對兼營的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在取得收入時後,分別如實記賬,分別覈算銷售額,並按照不同的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以避免適用稅率混亂,出現少繳或者多繳稅款的現象。

所謂“對未分別覈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指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而取得的.混合在一起的銷售額,本該按照17%和13%高低不同的稅率分別計稅,但由於未分別覈算

因此,只能以不減少上繳國家的稅收爲前提,對,混在一起的銷售額一律按照17%的高稅率計稅。這樣規定有利於促進納稅人健全賬簿,正確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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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的概念

增值稅是指以生產經營者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進口貨物的增值額爲課稅對象徵收的一種流轉稅。簡單地說,是指提供應稅商品或勞務而取得的收價格(不含購買者支付的增值稅)與外購成本價格之間的價差;從經濟學理論上講即相當於商品價值(C+V+M)扣除在生產上消耗掉的生產資料的轉移價值(C)之後的餘額(V+M)。見表2-1。

由表2-1可見,就一個環節而言,增值額就是產出減投入後餘額,就全過程而言,最終形成的商品總值也就是每個環節的增值額之和。

二、增值稅的類型

從理論上說,增值額即是商品價值(C+V+M)扣除生產資料的轉移價值(C),但在實際運用時,各國稅法的規定不盡一致,主要體現在規定的扣除項目不同,導致增值額的內容也有所區別。

一般情況下,生產資料的轉移價值大概分爲五種,即:①原材料;②低值易耗品;③燃料動力;④外購勞務;⑤固定資產。根據對可以扣除的部分進行不同的限定,增值稅可以分爲三種。

增值稅中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處理 第2張
  

(一)生產型增值稅

在計算增值額時,可以扣除的生產資料部分包括①、②、③、④,即不允許抵扣任何外購固定資產的已納稅款。從整個國民經濟來看,這一課稅基礎在統計口徑上大致相當於國民生產總值,故稱爲生產型增值稅。

由於固定資產的特點在於面且要在較長使用週期內以折舊的方式逐步轉移到產品價值中去,不允許抵扣其已納稅款則會使實際上的增值額大於理論上的增值額V+M,故存在着對固定資產題,對加快技術進步的企業有不利影響,但有利於擴大財政收入。

(二)收入型增值稅

在計算增值額時,允許抵扣①、②、③、④以及⑤中的當期計入產品成本的折舊部分。從整個國民經濟來看,這一課稅基礎在統計口徑上大致相當於國民收入,故稱收入型增值稅。

允許扣除每期固定資產的折舊使實際上的增值額等於理論上的增值額V+M,是一種理論上最完善的增值稅,但每期折舊轉入部分沒有合法票扣稅的方法帶來了操作上的困難,所以無法被廣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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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費型增值稅

在計算增值額時,允許抵扣①、②、③、④以及⑤的全部,即允許抵扣外購固定資產的全部已納稅款。從整個國民經濟來看,課稅基礎僅相當於消費資料,故稱消費型增值稅。

在消費型增值稅中,允許一次扣除外購固定資產的已納稅款,會使實際上的增值額小於理論上的增值額V+M,實際上具有提前補償固定資產價值的'性質,客觀上可鼓勵投資,加速設備更新,可徹底解決重複徵稅的問題。對擴大固定資產投資具有較強的激勵效應。而且一次性地憑票扣除,操作易行。

這三種類型的增值稅中,生產型增值稅的稅基最大,主要注重其財政的作用;消費型增值稅稅基最小,主要注重其投資的作用,目前世界發達國家大多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從生產型到消費型的過渡是一個必然的過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推行消費型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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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率分類?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爲17%.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爲13%: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爲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爲17%.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覈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覈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增值稅的特點

(一)稅源充裕

從橫向的關係看,凡是從事生產和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只要有增值額都應該繳納增值稅;從縱向的關係看,一個商品在每一個流轉環節都應該以增值部分爲基礎繳納增值稅。徵稅具有廣泛性、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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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環節徵稅扣稅,但不重複徵稅

從納稅環節看,增值稅實行多環節徵稅,即在生產、批發、零售、勞務提供或進口等各個經營環節分別課稅,而不是隻在某一環節徵稅。由於增值稅只對商品或勞務銷售額中的增值額徵稅,也就是對沒有徵過稅的那部分價值徵稅,而對轉移到銷售額中在以前環節已徵過稅的'那部分不再徵稅,從而有效解決了重複徵稅的問題。

(三)稅收負擔隨應稅商品的流轉而向前推移

對應稅商品各個流轉環節的經營者而言,他們作爲增值稅的納稅人,只是把從購買者那裏收取的稅款轉交給政府,而經營者本身並未承擔增值稅稅款。這樣隨着交易活動在應稅商品的各個流轉環節逐次展開,應稅商品的經營者在出售商品的同時

也爲政府從購買者那裏收取了該應稅商品所承擔的稅款,當應稅商品銷售給最終消費者時,該商品在以前環節已繳納的稅款連同本環節的稅款,便全部轉嫁給了最終消費者。

可見增值稅的稅收負擔具有完全的轉嫁性,作爲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者並非增值稅的真正負擔者,最終的消費者纔是增值稅的最後歸宿,因此增值稅是典型的間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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