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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完善監事會制度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0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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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完善監事會制度,每一個公司都有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也是一個監督機構,監事會一直履行着監督的權利,完善監事會組織體系結構也有利於公司的發展,下面分享怎樣完善監事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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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監事會組織體系

1、引入外部監事制度。

我國監事會的人事任免體制存明顯缺陷。監事會成員一般產生於公司內部,隸屬於公司的董事或經理,這種地位使監事們和自身利益缺乏安全保障,監事們不可能進行大膽監督。建議借鑑國外有關外部監事的制度。其目的是爲了使監事能擺脫公司大股東和董事會對監事的不當控制,增強監事會的客觀性和獨立性,讓公司外的專業人士發揮其專業特長,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

2、改進職工監事制度。

德國職工監事制度的`良好效果,是因爲歐洲各國強大的工會是職工監事得以發揮作用的背景。在我國目前的工會體制下很難指望職工監事有足夠的實力與經營者抗衡。因此,公司法應對職工監事制度加以改進。或者限制職工監事的比例,而代之以外部監事;或者強化職工監事的地位,如規定職工監事的豁免權,改變職工監事仰人鼻息的狀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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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搭配監事會成員。

監事會由於行使監督職權的需要,要求監事會的成員是一個懂經營管理、財政法規等各方面業務的監事的科學組合。如澳門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1名成員爲在本地核數師公會註冊的核數師。而我國內地公司法就沒有明確規定監事會成員中要有1各審計師擔任。實際上在**股份公司的監事會中真正熟悉經營業務的人很少,監事會權威性也就無從談起。

4、確立監事資格認定製度。

以立法的形式規定監事任職的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選任監事必須對其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確保監事有能力履行監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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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功能

1、重視監事會工作

對於企業來講,如何通過監事會職能的有效發揮,使公司治理合法合規的基礎上有效抗擊經營風險,從而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是能否做好監事會管理工作的關鍵所在。同時,監事會管理工作對於提高企業綜合實力,加強企業內控管理,杜絕企業違法犯罪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要從股東和企業高管層面重視監事會工作,充分給予監事會必要權限。

2、增強監事會獨立履職能力

一是確保監事會成員產生過程合法合規。嚴格履行民主投票程序,使監事會成員不僅來源於大股東,還要來源於中小股東和普通職工,這些人員能夠廣泛代表各方利益,形成有效制衡。二是探索實施獨立監事制度。獨立監事制度起源於日本。

然而,根據國辦發〔2017〕36號文件,到2020年,國家要完成“外派監事”改革,儘早實施外部監事制度奠定了政策基礎。截至目前,已有中國石化(600028)、中國石油(601857)、中國遠洋(601919)等上市公司建立了獨立監事制度。三是探索監事薪酬制度改革。條件成熟時,建立更加完善的薪酬發放辦法,使薪酬能夠真實反映監事工作價值,通過制度設計,引入第三方評價、支付體系,確保監事薪酬發放不受大股東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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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監事會履職能力

加大對監事人員的培訓力度,使國有企業監事人員和日常管理工作人員深入瞭解監事會的法律職能及法律法規。通過對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法律培訓,來增加他們的履職敏感性,提高相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問題意識。

鑑於監事專業性強的特點,要充分提高監事人員准入門檻,對監事從業資格、道德標準、財務水平、工作經驗等設置必要門檻,如在監事成員中必須有一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或註冊會計師、註冊審計師,以優化監事會的`專業機構,從而提升監事會監督水平。

4、完善企業內部監事會制度建設

爲加強監事會制度的頂層設計,在企業法人治理實施過程中,要健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優化目標責任制考覈管理辦法,規範“三會一層”各部門的工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事會工作流程和管理細則,加強監事會日常辦公機構的建設,以科學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監事會日常工作順利開展。嚴肅處置董事、經理層的違法行爲,對相關違法人員予以懲戒,必要的給予雙規處分,情節十分嚴重的可以介入刑事司法機關處理。

怎樣完善監事會制度3

如何發揮監督作用 提升治理效能

一是儘快完善組織架構。

調查發現,各級紅十字會尤其是基層紅十字會延期換屆情況相對嚴重,造成基層監事會“各自爲政”的斷鏈現象。建議總會強化推進依法建立監事會,反過來以監事會的有效監督促進基層紅會按時換屆。

二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形成綜合性監督體系。

《國務院關於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明確指出,有效的.監督是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要建立法律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自我監督相結合的綜合性監督體系”。根據這一要求,總結各地監事會經驗,課題組建議,整合紅十字會已有的各種監督機構和機制,充分發揮紅十字會會長和監事長普遍由上級領導兼任的優勢,牽頭建立紅十字系統綜合性監督體系。

可以嘗試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將監事會與其他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各個相關機構的非正式溝通固定下來,形成具有約束力的規範性意見,保障監事會履職得到更廣泛支持,提升監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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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準確定位,到位不越位。

章程和指導意見對監事會履職範圍界定較爲寬泛,各地監事會在實踐過程中可能會產生過度履職和消極履職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在實施細則中明確監督範圍,並強調監事會履職的基本原則是既要積極履職又不得干涉紅十字會業務的正常運轉,要找準定位,做到適度、恰當。

監事會監督應以財務監督爲主、業務監督爲輔,以合法性監督爲主、妥當性監督爲輔。要維護理事會、執委會在紅十字會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核心地位,避免監事會對執委會工作的過多幹預而影響執委會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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