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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3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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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大家都知道刑警是一個高尚的職業,他們的職責是爲人民服務,相信大家還不清楚刑警工作時的辦案流程,下面來看看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

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1

一、接受案件

偵查人員對於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或者投案的,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製作《詢問筆錄》。筆錄經覈對(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或自首人(報案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

二、立案審查

凡符合立案條件的條件,應在24小時內立案;對一時難以確定是否刑事案件或需鑑定後確定是否立案的案件,應當在確定爲刑事案件後或作出鑑定結論後24小時內立案。

對於介於輕傷和輕微傷之間的傷害案件,辦案單位應當先行立爲治安案件,及時收集固定證據。需要執行行政拘留的,應在行政拘留期間由鑑定部門先行做出傷情分析意見,根據傷情分析意見決定是否轉立爲刑事案件並根據案情決定是否採取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傷情分析意見和最終的傷情鑑定結論不一致的,按照傷情鑑定結論依法處理。

對疑似被侵害、疑似被拐賣或有重大犯罪嫌疑行爲的,應當及時立案。

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覈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接受過程錄音錄像。

三、偵查

凡是有明確犯罪現場的案件,都要立即趕至現場進行勘查。現場勘驗、檢查,依照《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偵查部門組織實施。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蔘加現場勘驗、檢查。

案情分析應當全面研究當事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提供的情況,細緻分析現場遺留的痕跡、物證及有關情況,特別注意反常情況,以判明犯罪活動發生,確定案件性質,劃定偵查範圍。

偵查人員應當在現場勘查、案情分析的基礎上,正確選擇偵查途徑,同時根據情況的變化靈活轉換偵查途徑。

四、破案與撤案

(一)破案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的。

(二)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2

刑事案件辦案流程

1、偵查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 第2張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爲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還是非常複雜的,每一個環節都不能出錯,因爲出錯就容易產生冤假錯案,給國家機關的形象造成重大影響,也影響司法的公平公正。

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3

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如下: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 第3張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

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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