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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重要性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9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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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重要性,隨着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施行,相關執法有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廣大消費者也要積極學習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重要性。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重要性1

11月1日,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這是一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專門法律。該法與民法典、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共同編織成一張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網”。

當前,人們在日常消費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不可避免要將個人信息留存於各類經營者和組織機構。由於對保護個人信息的責任意識不強、保護措施不足,加之一些經營者受利益的驅使,導致個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被泄露事件層出不窮,令人觸目驚心。

近年來,消費者反映比較突出的個人信息問題主要集中在手機APP過度索權、消費者個人信息被泄露、非法推送商業信息、大數據殺熟以及敏感個人信息的非法處理等方面。

例如,2019年2月,一家面部識別公司發生大規模數據泄露,680萬條包含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家庭住址和照片等個人信息遭泄露;2020年5月,江蘇淮安警方破獲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某銀行員工以每條80元~100元的價格,將銀行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電話號碼、餘額甚至交易記錄售賣謀利,涉及個人信息5萬餘條。

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後,上述問題有望得到進一步遏制。該法明確,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濫用人臉識別技術等,並加大了對侵犯個人信息行爲的懲處力度。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重要性

爲此,中國消費者協會近日也督促經營者,切實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深入學法、尊法守法,依法完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

具體來講,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後,經營者應做到: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保證消費者知情,並徵得消費者本人同意;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消費者推送商業信息;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限制在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和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嚴格限制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者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要合法,杜絕大數據殺熟等行爲;大型互聯網平臺還要注意履行特殊義務,當好個人信息保護“守門人”。

同時,廣大消費者也要積極學習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養成“非必要不提供個人信息”的良好習慣。當自身個人信息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現經營者存在違法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行爲的,要主動向個人信息保護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舉報,提供案件線索和相關憑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重要性2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在對應用程序收集、處理個人信息行爲作出明確規範之外,個人信息保護法還規定了違法行爲懲處規則,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最高可處5000萬元罰款。

“隨着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施行,相關執法有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表示。

安裝圖像處理程序,要提供地理位置信息;下載文字編輯App,需獲取通訊錄權限;在公共場所毫不知情時,人臉信息可能被記錄……有人說,對於生活在信息化時代的人們,這是一個最好的時代,也是一個最壞的時代——面對疫情防控形勢,可以“一碼走天下”,犯罪嫌疑人在聯網人臉識別系統下無所遁形;但人們在享受數據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對信息收集處理的尺度、界限有着高度的敏感。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重要性 第2張

按照相關規定,App收集處理用戶信息應該遵循“收所必需、用所必需”的基本準則,所收集、處理的信息應該處於“必需”,且在合理的時間段、規定的'業務範圍內被正當使用。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6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爲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處理個人信息屬於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這裏的‘必需’怎麼認定?由誰來確定?這就很關鍵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彭勃表示:“現在人民羣衆對於個人信息保護反映最大的,就是個人信息處理者過度採集和佔有公民個人信息。某種意義上來講,我們制定這個法恰恰就是爲了約束這個。要對供應和服務運營商、信息處理者進行嚴格、科學的約束和規範。”

許可表示,這裏的“必需”條款,源自個人信息處理的最小必要原則。“提供產品或服務所必需”,必須從用戶和企業兩方來看,不能只看單方面的企業觀點,也不能只看單方面的用戶觀點,而是要通過雙方的合意來判斷。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重要性 第3張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爲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巍觀察到,實踐中一些社區、銀行、商店並不是完全按照這個規定,“或者說是以假借維護公共安全爲目的,設置很多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手段”,他建議採取措施防止濫用和擴大圖像採集、人臉識別等手段。

許可表示,“爲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應當遵循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爲了維護公共安全而處理個人的敏感信息,特別是人臉信息,應當遵循其必要性。即是爲了實現特定的公共目的之必要,不能超出維護公共安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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