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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約定保密,用人單位要給補償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2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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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約定保密,用人單位要給補償嗎,職工履行保密義務,用人單位無需額外支付費用。因爲保密義務是法定的,無論職工與單位是否有明示的約定,都應履行。下面來看辭職後約定保密,用人單位要給補償嗎。

辭職後約定保密,用人單位要給補償嗎
辭職後約定保密,用人單位要給補償嗎

首先,需要了解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兩者的區別

所謂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從法律層面講,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即單位高級管理人員及涉及技術類的職工恪守該祕密是法定義務。競業限制是指公司與本公司特定職工約定在職工離職後禁止到另一公司或自營從事與本公司具有競爭業務關係的業務。

實際上,競業限制也是保護商業祕密的一種手段,二者的區別在於:保密義務是法定的,無論職工與單位是否有明示的約定,其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後均應履行。競業限制則是雙方約定形成的,沒有約定不必履行。再者,保密義務是道德義務,無期限限定,競業限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約定期限。還有,職工履行保密義務,用人單位無需額外支付費用,競業限制則不然。

由此也可知,如果勞動者辭職後和用人單位約定保密,用人單位是不需要給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中的“競業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是什麼

一、什麼是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爲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二、刑事責任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祕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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