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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實施細則四大亮點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0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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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實施細則四大亮點,因爲我國環境保護過去存在的老大難問題,因此在2015年的時候,國家頒佈了新的環境保護,這樣可以對環境起到很好的保護。來看新環保法實施細則四大亮點。

新環保法實施細則四大亮點1

最新《環境保護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至26日,環境保護部制定的《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4個配套文件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按日連罰

環境違法成本不再過低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是我國環境保護過去存在的老大難問題。2005年,我國松花江污染事件給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巨大損失,卻因當時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確對污染企業的處罰上限爲100萬元,最終相關部門對責任企業開出最大罰單僅爲100萬元,成爲我國環保史上的一大尷尬。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這項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共5章17條,主要規定了按日計罰的適用條件、實施程序、計罰期限、處罰金額和處罰次數,力求全面破解環境違法成本過低的難題。

按日連續處罰,意味着理論上對環境違法行爲的`處罰不設上限。“如果違法排污獲得的利益遠超違法成本,企業就有花錢‘買’污染的心理。”全程參與新環保法修訂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胡靜認爲,按日連續處罰能利用經濟手段有效懲治企業環境違法行爲,“一旦按日計罰,違法行爲一日不停止,罰款每天都在增加,企業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罰款和收益賬了。”

根據辦法,排污者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適用情形包括環評未批先建、無證排污、超標超量排污、久試不驗、規避監管排污等違法排污行爲。

新環保法實施細則四大亮點

查封扣押

環保部門可給企業“貼封條”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第六十八條對違法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爲設置了嚴格的問責條款。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姬鋼表示,這也意味着環保部門首次有權給企業“貼封條”。

《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共4章23條,對查封扣押的具體對象、適用條件、實施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質;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僞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排污;非法排放、傾倒污水處理廠污泥及化工、印染、電鍍、造紙、製革等工業污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啓動後,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法排污等。

“拿霧霾天氣來說,如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啓動,要求某企業停產、限產30%,而企業未按要求執行,環保部門就有權查封企業。”姬鋼表示。

限產停產

注重經濟發展與環保相協調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了環保部門可以對超標超總量的環境違法行爲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措施。

“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是新環保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參與修訂環保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竺效認爲,這個目的決定了環境違法行爲執法,需要考慮並尊重企業的基本權益。

竺效舉例說,一個化工廠可能有多條生產線,發現其超標排放後,如果停其中一條生產線就能實現達標排放,那麼就無需關停全部生產線,“考慮到經濟發展,程序設計要留足空間,需要有限產、停產整治、關停等一系列循序漸進的措施。”

據瞭解,《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共4章18條,主要規定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的適用情形,對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實施整改、解除、後督察等實施程序進行了規範要求。

信息公開

切實保障公衆參與權利

新環保法爲信息公開和公衆參與設專章,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沒有信息公開就沒有公衆參與,信息公開是公衆參與的源頭。”竺效表示,在基本法中把公衆參與列入基本原則意義重大,“只要確立了公衆參與,其他法規條例就一定要參照執行。”

環保部此次制定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信息公開範圍、內容、方式、監督等四個問題,對信息公開主體和範圍、公開方式、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強制公開、法律責任、獎勵等做出了明確要求。

竺效介紹,新環保法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是強制信息公開的主體,《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強制公開主體”,明確應當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被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爲重點監控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超標超總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因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7種情況。

新環保法實施細則四大亮點2

被稱爲“史上最嚴環保法”的新環保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環保部緊接着公佈五項細則,包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和《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規定,排污者有五種行爲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這五種行爲包括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爲。

新環保法實施細則四大亮點 第2張

《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明確,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爲拒不改正: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決定書送達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複查發現仍在繼續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複查的。

新環保法出臺之前,環保部門無權決定對違法排污企業實施限產、停業,只能報請地方政府批准。《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規定,排污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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