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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騷擾罪立案標準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6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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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騷擾罪立案標準,騷擾到自己的時候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騷擾在現實生活中是非常多的,而騷擾他人是屬於違法的行爲,對違法人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罰。下面看看語言騷擾罪立案標準。

語言騷擾罪立案標準1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他人進行騷擾的,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受害人就可以報警處理,公安機關會對案件進行調查。但言語騷擾立案需要符合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語言騷擾罪立案標準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恐嚇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恐嚇他人,對他人的安全產生危險的犯罪行爲。臺灣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

(2)本罪的行爲客體是單個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爲是恐嚇,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加害內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爲限。行爲人只要客觀上將加害內容通知他人即爲已足,

不論行爲人主觀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的意圖。行爲人所通知的惡害必須爲行爲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爲足以造成危害。恐嚇行爲必須以直接或確定的間接方式,不包括不確定的間接方式。

所謂確定的間接,是指行爲人雖不直接恐嚇被害人,但將恐嚇事實告知特定人,並明示其通知被害人。所謂不確定的間接則指行爲人只對不特定的人揚言恐嚇事實,並未明示任何人將恐嚇事實轉告被害人。

(4)行爲人的恐嚇行爲,一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即可構成本罪,而無需行爲人所恐嚇的事項成爲事實。

語言騷擾罪立案標準2

被語言性-騷擾的話也可以立案,但不是作爲刑事案件立案的.,一般情況下性-騷擾要承擔的處罰就是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天到10天以下的治安拘留,或者對性-騷擾行爲不到公安機關報案的話,也能到法院起訴。

一、被語言性-騷擾可以立案嗎?

1、語言上性-騷擾情節嚴重的可以立案。一般的輕微行爲(比如用語言挑逗、誘引)適用於訓誡或具悔過書,但要是情節較重或屢與騷擾則可以予以行政處罰。關於性-騷擾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語言騷擾罪立案標準 第2張

二、被性-騷擾到法院起訴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性-騷擾起訴的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1、原告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由此可見,如果只是言語上進行性-騷擾的,公安機關不會作爲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但性-騷擾嚴重到一定的程度,比如說已經涉嫌構成猥褻了的話,猥褻是有可能作爲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

語言騷擾罪立案標準3

一、騷擾罪立案標準

我國法律目前對於騷擾罪並無明文規定,因此準確的說並無任何行爲會構成騷擾罪。目前我國對於騷擾情形的判定和處罰仍處於行政處罰範疇。如果有人打電話騷擾,干擾正常生活,其行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進行行政處罰。

語言騷擾罪立案標準 第3張

二、騷擾罪立案標準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三、性-騷擾的行爲方式

性-騷擾的行爲方式如下:

1.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對方,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黃色笑話或色情文藝內容;

2.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親吻對方臉部、乳房、腿部、臀部、陰部等性敏感部位;

3.設置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或者教會所周圍佈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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