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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最新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8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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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

醫療事故罪立案條件:

立案是醫療事故罪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於醫療事故刑事案件,應有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

在醫療事故罪中,常見的立案材料來源有:受害人及其家人控告、醫療單位或其他人的舉報、當事醫務人員的自首、衛生行政機關對涉嫌構成犯罪的醫療事故案件的移交等。

是否有必要提起醫療事故鑑定,法院應享有主動權和機動權,可根據案件情況自行決定。對於擅離職守、見死不救等嚴重醫療責任事故,公安機關有權依照刑訴法進行立案、偵查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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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檢察機關起訴,不構成犯罪的,再轉入行政和民事處理程序。

此外,衛生行政部門有義務配合司法機關對涉嫌醫療事故犯罪案件的查處,對於所發現的案情重大、可能觸犯刑法的醫療責任事故,衛生行政部門應暫時中止行政處理,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於司法機關委託醫療事故鑑定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鑑定機構應及時組織鑑定,不得拒絕、推諉。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第五十六條,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擅離職守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嚴重違反查對、複覈制度的;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最新2

一、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 [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覈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最新 第2張

二、醫療事故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罪的相關《刑法》條文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罪的相關法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鄒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新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僞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字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其中在發生了醫療事故的情況下,要是同時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那麼此時纔會被認定爲醫療事故犯罪,接下來,也才能夠依法追究醫護人員的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相對來說是非常的嚴重的,並不是像普通老百姓想的,一旦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後,需要承擔的就是民事賠償責任,但實際上其中還包括有刑事責任的承擔,比如說我國《刑法》當中規定有醫療事故罪,也明確了立案標準。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最新3

一、醫美事故怎麼賠償標準是多少?

醫美事故的賠償標準不是法定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最新 第3張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最新 第4張

二、怎麼處理醫美事故賠償爭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美事故嚴格意義上來講也屬於醫療事故,發生醫療事故後賠償標準根本就不能一概而論,最簡單的法律常識就是,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不同,賠償標準肯定會有差別的,造成患者殘疾和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標準不會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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