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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一個人報案有用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1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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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一個人報案有用嗎,當我們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的時候,根據情形的嚴重與否,可能是需要坐牢的,坐牢也代表着我們的自由被剝奪了,看看非法集資一個人報案有用嗎。

非法集資一個人報案有用嗎1

有用。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集資一個人報案有用嗎

非法集資報警有用嗎

公民遭受到非法集資案件的詐騙後,報警是有用的,報警後警察機關會進行立案偵查,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非法集資一個人報案有用嗎2

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爲,向一個人非法集資也可以報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第四十九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集資一個人報案有用嗎 第2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第四十九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集資一個人報案有用嗎3

一、如何判斷非法集資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衆(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爲,其犯罪要件包括: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其實,P2P網貸最初的模式很簡單,其最大的優越性,是使傳統銀行難以覆蓋的借款人,通過網絡平臺能充分享受貸款的高效與便捷,然而,也正是這種平臺的優越性,爲其非法集資提供了極大的可能性。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韓浩介紹,假借P2P名義進行非法集資已成爲近年非法集資的重要手段,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爲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衆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多位金融業人士曾表示,很多P2P公司成立之初的想法並不是想要非法集資或者跑路,只是在做業務的過程中,擴大規模的誘惑讓一些平臺先吸收大量資金,然後再去尋找項目,如果手中握有大量閒置資金,需要支付的高利息就會給這家平臺帶來流動性危機。

非法集資一個人報案有用嗎 第3張

二、投資人如何避免跌入非法集資的陷阱

據瞭解,網絡借貸涉嫌非法集資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搞資金池,即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賬戶,產生資金池。

二是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佈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爲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

三是個別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發佈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募集資金,採取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有的用於自身生產經營,有的甚至捲款潛逃。

對於當下正在興起的衆籌融資模式,沒有明確的監管,其非法集資的誘惑和陷阱則更爲明顯。正如劉張君所言,衆籌具有向大衆集資的行爲特點,應當受到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約束。但衆籌的類別不同,面臨的法律風險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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