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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明確的規定和規則

來源:時尚冬    閱讀: 8.3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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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明確的規定和規則,租房的時候很多房東都會要求我們給予一定的房租押金,押金在現在這個社會上也是常見的一種具有保障作用的物品了,下面看看押金明確的規定和規則。

押金明確的規定和規則1

(1)抵銷預約說。認爲押金的交付意味着當事人之間成立押金預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押金與其債權相抵銷。

(2)解除條件附債權說。認爲押金的交付,發生了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即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所負的返還押金的債務上,附有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在所受損害的限度內押金歸於消滅的解除條件。

(3)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託說。認爲押金的交付,爲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託,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所附條件成就,債權人無需返還押金。

(4)債權質說。認爲交付押金者,對其受領人有請求返還之請求權,系以該項債權設定質權,故其性質爲債權質權。

(5)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說。認爲押金的交付,其受領人負有附停止條件的返還義務,系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行爲。受領人在自己債權受清償之前,無返還的義務。即以交付押金者將來履行債務作爲受領人返還押金的停止條件,因而,他債權人不得對尚未成立的返還請求權實施強制執行,其受領人得優先受償。

押金是一種物權,由於依當事人約定而創設,其實是意定擔保物權。押金的標的是貨幣,貨幣爲物的一種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轉移貨幣的所有權,受領押金的人享有佔有支配的權利。而且,受領押金的人對與他債權人的關係上,對於押金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押金當然是一種物權。而這種物權的設定是爲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債權的實現,故又是擔保物權。

但我們無法把押金歸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任何一種擔保形式中。首先,押金不同於定金,定金的適用範圍不受限制,而押金只適用於租賃合同等有限的合同中。定金是一種雙向擔保,定金罰則既適用於給付定金方,也適用於受領定金方,具有懲罰性;押金是一種單向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結果也只是返還或抵扣,不具懲罰性,卻又有補償性。

其次,押金不同於抵押,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抵押對抵押物不轉移佔有,押金不但轉移佔有,而且還轉移作爲押金的貨幣的所有權。最後,押金也不同於質押,質押返還的財產必須是原物,而押金,返還的卻不是原物,因此,將押金或保證金交付受領人並非成立質權。顯然,押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外的一種新的擔保形式。

押金明確的規定和規則

押金除一般擔保所具有的屬性外,還具有自己的特點:

(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生效,除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外,還依賴於作爲押金合同標的的貨幣的實際交付,否則,押金合同不能生效。

(2)單向性,這是一種單向擔保。一是主體的單方固定性,交付押金的主體只能是債務人或受債務人委託的第三人,而受領押金的主體只能是債權人。二是其法律責任的單向性,其後果也是單方面承受的,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從押金中抵扣或優先受償,而債權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卻無從在押金上追究其法律責任。

(3)補償性,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從其受領的押金中優先受償,從而填補了債權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保證了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由於所付押金額並不大於債務人的債務,不具有任何懲罰性。

(4)預防性,由於不履行債務將有失去押金的不利後果,會促使債務人積極地去履行其債務,以避免風險,這將大大地提高債務的履行率。

押金明確的規定和規則2

一、房屋租賃押金返還時間

(一)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房東應於租賃關係消除時退還租客。

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爲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返還的。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房東應於租賃關係消除且租客遷空、點清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後的`當天將租房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租客。

(二)租房期間財務損失可從押金中扣除

租房期間有財產損失可以相應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財物損失後應該退還。在沒有明確約定押金性質的情況下,押金的作用是爲房屋及屋內財產設定的一個擔保,租賃期間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的財產損失則從押金里扣除。如沒有造成該損失則合同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應予退還。

押金明確的規定和規則 第2張

(三)押金退還糾紛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起訴

租房押金不退的問題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爲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返還的。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交租房押金需要注意什麼

(一)租房押金應在租房合同中約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房東將房屋交付承租人,由承租人使用、收益並支付租金的一種書面約定。房屋租賃合同作爲一種承諾合同,一經雙方簽訂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雙方都要了解一些有關法律問題。

1、瞭解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指的是什麼。“出租人”一般指的是房屋產權人,但並不只限於產權人。凡是對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也可。

2、注意房東出租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上的約定,如果事後發現不附,如房屋面積、質量等等與合同的約定存在誤差,應視爲房東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同時,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協商降低租金額度。

(二)交租房押金需注意什麼

押金主要是用於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尚未交付的相關費用。押金究竟支付多少可以參考以下幾種狀況,包括租期長短、房屋裝修程度、傢俱家電數量和價值等因素。

目前市場上常規是按“付三押一”標準支付押金,指的是租金按三個月爲一期支付,同時支付一個月租金數額的押金。關於承租人究竟付多少押多少均由租賃雙方自行協商決定,關鍵是一旦協商成功就應以書面形式寫下來。承租人還必須在合同上寫上每期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以及逾期違約責任,可以銀行劃帳方式直接劃入房東名下,並保存好相關憑證。

押金明確的規定和規則3

一、什麼是押金

定金是指爲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的方式。單從擔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徵: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爲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爲便捷,較爲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爲金錢的償付。

4、定金擔保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於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儘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爲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爲,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

6、定金擔保適用範圍僅限於合同之債,而不適用於其他債的擔保或者作爲反擔保。而且多爲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同時履行而僅能先後分別履行債務的情形,一般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爲依約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一方。

押金明確的規定和規則 第3張

二、訂金的法律屬性

訂金也屬於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採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爲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週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其與定金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爲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爲。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爲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三、押金的法律屬性

押金也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爲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 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爲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爲更明確地解釋押金的法律屬性,結合其與定金的法律特徵的異同,簡述如下:

1、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

2、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採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3、定金的設定僅限於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於或者低於主合同的標的額;

5、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爲限。即,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並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基於上述關於定金、訂金、押金的法律屬性的理解和認識,建議當事人在經濟生活中根據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選擇使用;但必須明確的是:如果選擇定金擔保方式,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定金合同的性質,且其約定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定金限額的規定,且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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