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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恐嚇他人如何處理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9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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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恐嚇他人如何處理,受到恐嚇的時候是可以進行報警的,恐嚇威脅,是指行爲人以將來作出一定危險行爲來威脅被恐嚇人或者近親屬的行爲。以下看看威脅恐嚇他人如何處理及相關資料。

威脅恐嚇他人如何處理1

一、一般恐嚇威脅他人怎麼處理?

“可以選擇報警,我國治安處罰法第42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固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二、恐嚇罪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威脅恐嚇他人如何處理

三、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爲方式具體規定爲:

1、隨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綜合上面所說的,恐嚇和感脅他人的行爲是會讓他人的精神和生命受到重大的感脅,一般只要實施了此行爲必定就會按治安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如果構成的情節特別的嚴重是可以按尋釁滋事罪來進行判決,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威脅恐嚇他人如何處理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

所以,如果是恐嚇威脅他人,可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威脅恐嚇他人如何處理 第2張

法律依據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威脅恐嚇他人如何處理3

一、恐嚇威脅他人怎麼處理?

對方口頭威脅可報警,如果屬於一般的民間糾紛警方可調解處理,警方也可根據具體情形予以批評警告、罰款拘留等治安處罰。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輕的。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相關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威脅恐嚇他人如何處理 第3張

二、威脅恐嚇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

2、本罪的行爲客體是單個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爲是恐嚇,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加害內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爲限。行爲人只要客觀上將加害內容通知他人即爲已足,不論行爲人主觀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的意圖。行爲人所通知的惡害必須爲行爲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爲足以造成危害。

恐嚇行爲必須以直接或確定的間接方式,不包括不確定的間接方式。所謂確定的間接,是指行爲人雖不直接恐嚇被害人,但將恐嚇事實告知特定人,並明示其通知被害人。所謂不確定的間接則指行爲人只對不特定的人揚言恐嚇事實,並未明示任何人將恐嚇事實轉告被害人。

4、行爲人的恐嚇行爲,一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即可構成本罪,而無需行爲人所恐嚇的事項成爲事實。

關於恐嚇威脅他人怎麼處理的問題,需要根據行爲的危害性程度和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威脅恐嚇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可能會被行政處罰。恐嚇威脅他人構成犯罪的,壞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會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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