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有用嗎,衆所周知訴前調解是指立案前的調解,在我們生活中民事糾紛是經常產生的一類糾紛,因此很多時候民事訴訟之前法院都會進行庭前調解的,以下分享訴前調解有用嗎?
一、人民法院訴前調解的“利”:
第一,訴前調解簡便、快捷;訴前調解因其程序的非正式性而具有靈活和簡易的特點。案件分流到調解法官手裏之後,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聯繫方式,即刻取得與被告的聯繫。
同時瞭解被告對本案糾紛的態度和解決意見。有經驗的調解法官通過與被告的溝通、對話,對糾紛的解決就可做到“心中有數”、“迎刃而解”。訴前調解較訴訟調解更應當簡便、快捷,一旦調解破裂,便通知當事人迅速轉入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第二,訴前調解使當事人省心、省時、省錢。當老百姓和別人發生矛盾衝突的時候,總是心情沉重,寢食難安,希望儘快把鬧心事搞定,把思想包袱儘早卸下來,如果法院能提前介入認真負責的進行調解,把矛盾化解掉,這樣就免得當事人一遍遍的往法院跑,既節約了羣衆的時間
也使當事人的心情早日輕鬆起來,同時也免除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實踐中,有些當事人雙方同時到法院來,調解法官就可以立即組織調解,立即達成調解協議,立刻解決糾紛。使當事人省心、省時、省錢;
第三,訴前調解可以節約司法資源。
與審判制度不同,調解的目的在於追求當事各方最大程度的利益。調解制度所關注的焦點不是糾紛發生的原因以及形成的法律事實,而在於在糾紛發生之後,如何尋求出一種當事各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法。無論是非曲直,只要當事各方達成合議,調解的目的也就圓滿達成。事實上,只有當事各方自己才真正清楚其在個案中的利益所在。
第四,訴前調解最能夠體現公平、公正。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常常呈現出一種重調解、輕審判的現象。出於社會效果、法律效果、工作考覈等諸多原因,審理法官往往傾向於調解結案,因此,法官常常身兼審判者和調解主持人的雙重身份。
由於法官手握判決的權利,當事各方對於拒絕法官提出的調解意見與調解方案往往心存忌憚,有時迫於法官的壓力只能接受,否則法官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利“以拖壓調”、“以勸壓調”、“以判壓調”“以誘壓調”,造成“強制調解”的現象。更有甚者,個別法官在審判中因人情、利益等原因,強制當事一方接受調解,使得調解制度成了司法腐敗的溫牀。
而訴前調解中,調解法官與審判無關,當事各方無須擔心如果調解不成會在審判過程中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也不用擔心因爲在調解過程中的某些陳述或表態給法官帶來先入爲主的印象,影響之後的審理。
因此當事各方纔能毫無顧慮地暢所欲言,表達自己真實的意見想法。由此達成的調解協議纔是最大程度上代表當事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切實體現公平、正義;
第五,訴前調解符合糾紛的多元化以及當事人價值觀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有些糾紛客觀上需要用調解解決,或者即使當事人訴諸法院,也願意或者首先應當通過調解解決。這類糾紛沒有必要一律進入訴訟,而直接在訴前就可調解解決;
第六、訴前調解程序的確立,能夠導致傳統的訴訟文化的某種轉變,大大緩和訴訟的對抗性。訴前調解程序的確立,使其更多地向和解性轉變,理性的、平和地解決糾紛的方式受到推崇。因爲訴前調解中糾紛的解決必須依賴當事人的自願參與,並強調誠實信用原則,使程序保障理念得以昇華。
二、人民法院訴前調解的.“弊”:
第一,訴前調解案件有侷限性。訴前調解的案件侷限於法律關係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一些矛盾發生之後已經經過親朋好友、左鄰右舍或有關組織調解,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到法院打官司,如果還進行訴前調解,勢必會拖延當事人的時間,影響訴前調解的聲譽和威信,使當事人產生多個部門推諉扯皮的感覺;
第二,個別訴前調解案件可能會使當事人失去最佳訴訟時機。如在外地打工回家過年過節的當事人,當原告方得知被告方在家時纔到法院請求立案儘快進入訴訟程序,如果這時法院開展訴前調解的話,當被告方知道了原告方的訴訟企圖後就有可能提前外出打工,逃避糾紛的解決;
第三,發生法律效力的訴前調解書如果確實存在錯誤,缺乏明確的救濟途徑。由於法院對訴前調解也下達調解書,就導致了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沒有多大區別。
庭前調解有法律效力嗎
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後,在開庭審理前進行調解的,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並且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的,協議書送達到當事人手中後生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需要執行協議書的內容。
庭前調解的注意問題:
1、調解是要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的,是不能調解的。
2、調解達成協議的,法院一般要製作調解協議書,協議書要載明調解達成的內容。
3、法院的調解書自送達雙方當事人時生效,如果在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就需要及時作出判決。
通過上文的分析,開庭前調解有沒有法律效力,要依據是否達成協議,協議書是否送達到雙方當事人而定,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送達前一方反悔的,協議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民事訴訟庭前調解是如何發生的
先行調解程序期限爲30日,當事人有權拒絕先行調解、申請終止先行調解、申請延長調解期限的權利,當事人拒絕先行調解、申請終止先行調解程序的,本院在3日內審查立案,案件轉入訴訟程序審理。
因而先行調解程序屬於案件受理後到作出立案決定前的程序。
二、民事調解時需要注意些什麼
調解範圍狹窄,雖然最高院公佈了《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爲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合夥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少的糾紛等六類案件,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作調解,但有些法院仍侷限在對離婚、贍養等幾類案件的審理中、調解上,而非普遍適用這一程序。
三、民事訴訟從立案到開庭需要多久
開庭時間跟送達和適用程序有密切關係,一般是立案後5日內移送至審判部門,之後就要看何時送達和適用程序了: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之後安排開庭;
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後安排開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一般是在報紙刊登後第93天安排開庭。
四、民事訴訟從立案開庭需要哪些程序
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序庭審操作規範
(一)開庭準備和開庭宣佈
1、庭前準備工作。
書記員應先期到達法庭,做好以下開庭前準備工作:
(1)宣佈:請訴訟參加人入庭就坐。檢查訴訟參加人出庭情況。如有一方訴訟參加人未到庭的,應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
(2)宣佈:請訴訟參加人出示身份證件。到案前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如確認有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簡稱“專家”)出庭的,還應覈對其身份後請其退席,等候傳喚。
(3)覈實《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和《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及《通知書》以及訴狀等訴訟材料的收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