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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方經濟補償標準

來源:時尚冬    閱讀: 4.5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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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方經濟補償標準,婚姻中,夫妻的友好相處對婚姻的長久十分重要,但他們也常常會因爲一些小事而吵架打鬧,最終導致婚姻的破裂。下文分享的是離婚男方經濟補償標準。

離婚男方經濟補償標準1

一、離婚後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經濟補償,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而離婚經濟賠償是在夫妻一方存在過錯時,離婚應該給予無過錯方民事賠償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提出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這是民法典就離婚時夫妻間權利義務延伸而形成的一項權益保護制度。請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離婚男方經濟補償標準

(1)已經以書面方式約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夫妻雙方已選擇了約定財產製來分配夫妻財產。

(2)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較多的義務。由於一方用大部分精力來照顧子女、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而這些義務本屬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由一方主要履行這些義務,勢必會影響他(她)的經濟收入。

按照約定財產製,其財產權利將受到損害。因此,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這也是夫妻間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

二、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是多少?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婚姻生活中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一方經濟上的補償。是給予補償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應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

具體操作時,要考慮以下因素:

(1)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少付出義務的一方因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價值,更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2)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制。這種根據付出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爲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僱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爲參考因素。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如果對方的經濟能力無法達到受補償方的要求,即使確定了高額的補償數額,在實際操作中因爲不能實現則沒有任何意義。

對於離婚後經濟補償標準的認定上,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之間的離婚經濟補償應當首先由雙方進行協商來認定,如果無法進行協商認定的,才需要提交到司法機關,對離婚中有過錯的情況進行認定以作出賠償的司法判決。

離婚男方經濟補償標準2

一、男方有過錯的,夫妻離婚男方怎麼賠償?

具體離婚賠償金賠多少要具體情況,並結合地區的經濟水平具體分析。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爲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爲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爲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可能會比上述賠償要高一些。

一般,離婚精神賠金額要能夠足以撫慰受害人遭受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時,要考慮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二、離婚可否要求第三者賠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也就是說,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中的第三方,不是離婚賠償的當事人。離婚賠償的當事人只能是夫妻中的過錯一方。

因此,離婚不可以要求第三者賠償。很多朋友覺得不能要求第三者賠償很是不爽,其實,這也是有原因的。說句不好聽的話,一個男人想出軌,沒有了這個女人,還會有另外的女人代替。主要的過錯還是在出軌的一方。因此,此時需要做的就是擺正心態,不要產生怨恨心理,這是對自己的不公,對自己不利,對人家沒有任何影響。

離婚男方經濟補償標準 第2張

三、離婚賠償的法律條件是什麼?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爲的。

(二)因爲上述行爲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爲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爲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爲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 賠償訴訟。

離婚賠償只能出現在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如果是一方主張離婚,但是另一方不贊成的,此時咋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一般只會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進行確定,並不會主動要求有過錯的一方進行賠償,這需要由另一方提出訴求。

離婚男方經濟補償標準3

一、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補償請求權,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補償的請求。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三條總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對等分割;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從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講,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的現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對等原則的要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理應享受與義務相應的權益回報。

過去,對於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能採取多分得財產份額的方式適當予以補償,對於夫妻雙方作出財產各自所有約定的,離婚判決時則不考慮財產分割問題。

實際上,一方如果付出較多義務的,必然會出現個人財產減少的實際情況,因此需要特別規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離婚時另一方應對其予以補償,否則財產權益的分配顯失公平。

另外,對“付出較多義務”如何認定,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可能出現認識上和觀念上的分歧。

按照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列舉,撫養子女、照料老人,輔助另一方工作是付出較多義務的主要方面,但也還包括其他方面的義務。這是承認家務勞動尤其是婦女的家務勞動的經濟和社會價值的體現。

離婚男方經濟補償標準 第3張

在人們長期形成的觀念中,家庭義務首先是指給付扶養費用,而家務勞動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員、照顧老人生活等則不受重視。

而正是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導致從立法上忽視家務勞動可轉化的社會經濟價值,也導致家庭成員產生輕視或歧視家務勞動的思想,從而影響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我國關於離婚補償的規定,賦予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補償請求權,實際上意味着對家庭義務中無形投入的認可。

但是,司法審判中,涉及到對“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認定時,仍應防止以經濟支出數額之量化作爲衡量標準,從而在客觀上限制對家庭作出貢獻但沒有經濟收入一方的補償請求權的失誤。

完整意義上的家庭義務,既應包括經濟支出部分(有形財產),也包括操持家務勞動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無形投入)。對這些無形投入的認可,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中有所體現。

二、女方能否要求離婚經濟補償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之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鄉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樣的規定有利於保護婦女合法的權利,體現法律的公平性。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大概知道對於女方要求男方在離婚的時候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如果雙方在這方面協商達成一致的話,則法律方面不會做出干涉。但要是產生了爭議而起訴到法院的,就要看實際的情形是否符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規定,而並不是一定要支付這個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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