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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男方補償10萬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3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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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男方補償10萬,離婚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離婚並索要賠償,離婚時女方一般會向男方索要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時可以要求索賠也是有條件的,以下離婚要求男方補償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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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要求男方補償10萬合理嗎?

在沒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不合理也不合法,夫妻離婚應該進行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一人一半,有法定情形時纔有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限於同居、重婚、家暴、虐待、遺棄。男方無此等情形。具體可以主張多少賠償需要看過錯情況,沒有統一標準。

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應考慮的因素

1、要考慮賠償數額應當能夠撫慰婚姻無過錯方所受到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爲準;

2、要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體現出對過錯方的有效制裁;

3、要考慮過錯方侵害的過程程度、手段、場合、後果和影響等具體情節確定其賠償責任,以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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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離婚手續如何解決財產及子女問題?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

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爲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會涉及到財產分割,原則上是均等分割。在無法定過錯下,女方不得要求男方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男方存在《民法典》規定的法定過錯,則女方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具體能補償多少需要根據過錯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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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男方需要給女方支付補償金呢

1、在新婚姻法指出,夫妻在兩人的正常婚姻生活中,雙方所得的財產收入都歸各人所有。確切地說也就是採用財產形式屬於AA制。每個人自己的財產收入都由各自自行支配,這只是婚姻生活中的一種婚前約定,並不是婚姻法所規定的。但這種形式需要雙方在結婚之初就用白紙黑字明確的寫下來並簽好字纔有法律效益。但是如果因爲女方需要照顧男方父母起居、撫養孩子以及幫助男方處理工作等等付出比較多的義務時。女方在離婚的時候可以依照當初的約定有權要求男方支付生意人補償,而且男方也應當給予女方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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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雖說這種婚前約定的AA制形式,但在日常生活中,肯定不可避免的會有一方出於對家庭的照顧而放棄自己的職業,而全心料理家庭事務。對家庭的隱形付出會更多,這通常都是女方居多。而男方則負責在外打拼賺錢。女方在家裏照看孩子和男方父母,默默地付出着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工作。特別在農村裏,女方如果在家裏不光要照看孩子和老人,還要打理家裏的農地。這種情況在農村太多了。但是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離婚,女方也可以讓男方對女方做出補償。而且男方也必須對婦方作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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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2個方面,在《婚姻法》的每42條裏規定,在這兩種情況下,男方也應當給予女方補償幫助。

①離婚時如果女方生活困難的,男方應該從個人財產或者住房中對女方給予一定的幫助。其幫助具體形式由男婦雙方自行協商協議。這種情況下通常也是以女方居多。②全職家庭主婦、全職媽媽等這些女性朋友因家庭需要,而放棄自己的生存技能而投入到家裏,沒日沒夜的打理着家庭各種繁瑣的事物。離婚後,自己會在很長時間裏無法恢復自己的生存技能,這期間只能依靠離婚時男方給予的補償費維持生活。

所以男女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女方完全屬於弱勢的一方。在婚前因家庭需要,放棄自己的生存技能全心解決男人的後顧之憂,照顧其父母和孩子。所以在離婚的時候,男方是不是應該哪怕不用女方採用法律手段去向男方索要補償費。男方都應該給予女方生意人補償費和幫助費呢?大家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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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補償、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女方對家庭付出較多的,離婚時可以要求男方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關於補償方式及補償金額可以先由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較之此前的《婚姻法》,《民法典》對此條改動較大,此前《婚姻法》規定是在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而《民法典》將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所有制的規定刪除,更加肯定了一方對家庭的付出。

第二,離婚時,女方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男方給予幫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如離婚時,女方患有嚴重疾病無經濟能力或者無住房,而男方經濟條件好,有住房的情況下,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在經濟及住房上給予幫助。具體的幫助方式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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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男方有嚴重過錯導致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一方存在以下過錯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本條是規定的嚴重過錯導致離婚,一方請求賠償的情況,較之此前的《婚姻法》,《民法典》新增了一點,也即第5點兜底條款,一方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當然此處所述的其他重大過錯,應當與前四點的過錯嚴重程度相當。

第四,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女方作爲無過錯方時有權請求男方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條嚴格來說,並不是屬於離婚時要求賠償的情形,而是因法定原因導致婚姻無效,或者婚姻可撤銷時,一方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或者申請撤銷婚姻的同時,請求過錯方進行賠償的情形。

那麼那些屬於婚姻無效?那些屬於可撤銷婚姻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等情形的屬於婚姻無效;因脅迫結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未在結婚前如實告知對方的屬於可撤銷婚姻。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未患病一方均屬於無過錯方,在申請撤銷婚姻時,可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當然上述規定不僅是適用於女方要求男方補償、賠償的情況,同樣適用於男方要求女方賠償、補償的情況,畢竟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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