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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很難強制執行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3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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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很難強制執行嗎,無論是什麼時候,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希望,但是有很多夫妻在離婚之後某一方並沒有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所以另一方會爭取撫養費,那麼撫養費很難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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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撫養費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困難,不支付贍養費,原告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有意逃避或無力支付撫養費義務。離婚後,被執行人爲了逃避撫養費的支付義務選擇放棄原有的工作,或去外地另尋工作以至“下落不明”,加大了撫養費執行的難度,又或將財產惡意轉移到他人名下,製造無能力支付撫養費的假象,導致撫養權利得不到實現。

還有部分被執行人由於自身原因無能力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如身有殘疾且無固定經濟來源的被執行人,這類被執行人通常是無力按期支付子女撫養費的。

對於確實是無力支付小孩撫養費的。在各種案例中有很多人確實是有心無力,自身都屬於需要人照顧的情況,在這種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司法救助方式或主動聯繫有關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組織協助解決未成年人實際生活中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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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白二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二十五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撫養費很難強制執行嗎2

一、強制執行撫養費太難了怎麼辦?

夫妻離婚後,如果是長期不給對方子女撫養費,那將會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後果:

(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二)如果對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主觀惡意加大,涉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撫養費很難強制執行嗎 第2張

二、不給撫養費會坐牢嗎?

不給子女撫養費不至於坐牢,但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如果行爲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話,則就是有可能因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坐牢。關於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解決不給撫養費的辦法有:一是夫妻雙方協商,二就是上法院起訴。這是最主要的兩種途徑。

如果夫妻是協議離婚,應該按照雙方自願達成的《離婚協議》來讓另一方履行其義務,也可以據此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如果是法院調解離婚,除了《離婚調解書》外,也應該有一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裏面應該有子女撫養條款

如果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拒絕執行,可重新起訴到法院,讓法院重新判決,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是判決離婚,可根據離婚判決書裏面的離婚孩子撫養費支付條款,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

撫養孩子是父母的權利,還是父母應盡的義務,如果父母長時間不支付撫養費,首先想要與對方進行協商,最好的情況就是能夠與對方達成一致意見,如果不能,可以申請訴訟,強制對反支付對應的撫養費。

撫養費很難強制執行嗎3

強制執行撫養權很難嗎?

子女撫養權執行可以強制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首先,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無法申請強制執行,就等於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讓裁判書變成一紙空文,且會讓不主動履行的義務人,有損法律尊嚴。

其次,對子女撫養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爲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爲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爲。

該類執行案件主要是由於被申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沒有按照判決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而產生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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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但在實際操作時,我們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爲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後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因爲案件的特殊性,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會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後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儘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法理不外乎情理,父母反目成仇,其實最受傷的是子女。如果協商調解未果,則可以對被申請人訓誡教育,責令其履行。

但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關於執行的時間問題法律有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所述,監護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與財產強制執行不同。這其實是一種強制行爲,而且由於婚姻家庭要特別注意情感和倫理的特殊性,自然可以說這種強制是自然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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