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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犯罪誰管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5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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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犯罪誰管,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或多或少了解過犯罪,犯罪可以分爲輕罪,重罪,重罪與輕罪是最經典的一種分類法,下面小編整理了些公職人員犯罪誰管。

公職人員犯罪誰管1

法律分析:國家公務員違規、違法由紀檢監察機構處理。涉嫌犯罪的由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民或者組織對公職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爲,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公職人員犯罪誰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七條 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爲,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第二十五條 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爲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

屬於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公職人員因違法行爲獲得的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按規定予以糾正。

公職人員犯罪誰管2

一、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實施的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偵查。

主要包括:

1、非法拘禁罪(刑法二百三十八條)(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二百四十五條)(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

3、刑訊逼供罪(刑法二百四十七條);

4、暴力取證罪(刑法二百四十七條);

5、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二百四十八條);

6、濫用職權罪(刑法三百九十七條)(非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職守罪(刑法三百九十七條)(非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條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條二款);

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條三款);

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條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員罪(刑法四百條款);

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四百條二款);

公職人員犯罪誰管 第2張

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刑法四百零條)。

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同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規定所列犯罪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監察委員會管轄的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與同級監察委員會溝通,一般應當由監察委員會爲主調查,人民檢察院予以協助。

經溝通,認爲全案由監察委員會管轄更爲適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案件,將案件和相應職務犯罪線索一併移送監察委員會;認爲由監察委員會和人民檢察院分別管轄更爲適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察委員會管轄的相應職務犯罪線索移送監察委員會,對依法由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犯罪案件繼續偵查。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以下自訴案件。

主要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但是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6、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公職人員犯罪誰管3

國家安全機關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主要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12)

1、背叛國家罪(刑法第102條);

2、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1款);

3、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2款);

公職人員犯罪誰管 第3張

4、武裝叛亂、暴亂罪(刑法第104條);

5、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第105條第1款);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第105條第2款);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刑法第107條);

8、投敵叛變罪(刑法第108條);

9、叛逃罪(刑法第109條);

10、間諜罪(刑法第110條);

11、爲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刑法第111條);

12、資敵罪(刑法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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