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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歸納爭議焦點還是先舉證

來源:時尚冬    閱讀: 7.0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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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歸納爭議焦點還是先舉證,如今法院案件呈現出持續上升的態勢,只有爭議焦點歸納準確無誤,說理足夠透徹,才能在保證判決結果準確的同時提高審判效率,以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那麼先歸納爭議焦點還是先舉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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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證之前,質證和辯論要圍繞爭議焦點進行,利於查清案情。

民事案件庭審的話,法官歸納爭議焦點的時間點有兩個

第一個就是雙方已經簡要陳述完各自的訴辯主張之後,由法官歸納爭議焦點,然後由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以及質證

第二個時間點是法庭調查階段結束之後,法官根據法庭調查的結果,再歸納一次爭議焦點(也有可能和第一個時間點的完全一樣),然後由雙方圍繞新歸納的爭議焦點進行法庭辯論

至於是事實問題還是法律適用問題,視案件實際而定

我們通常都會關注到這樣的一個問題,就是庭審時爭議的焦點應該在何時總結。對於這樣的一個總結的焦點來說,也是會讓我們感覺到是十分有幫助的,能夠讓我們自己瞭解這樣的案件,而且對於我們自身來說也是有一個穩步提升的作用的。我們在面臨着這樣一個問題的時候,通常都會發現總結爭議的焦點是一個事實的問題。並且通過這樣的一個法律適用的問題來說,也是能夠對我們起到一定的幫助作用。

先歸納爭議焦點還是先舉證

總結事實的作用

會讓我們感覺到這樣的問題,能夠給我們帶動一些非常好的行爲。所以對於這樣的一個民事案件的身體的話,就需要去通過法官爭議的一個歸納,然後通過這樣的一個時間點。

有一個時間點就是雙方已經講述完自己的一些主張的辯論之後,這個時候就可以去用一些歸納的焦點,然後進行雙方圍繞這樣的一個爭議的焦點進行舉證,或者是一些列舉的問題。那麼還有一個時間就是通過這樣的一個法庭的調查結果結束之後,然後根據一個調查的評審結果。

能夠進行歸納

在歸納一次爭議的焦點,對於這樣的問題也可以去跟第一個時間點完全一樣。並且通過這樣的問題會讓一些雙方,他們圍繞新的一些焦點去進行法庭辯論,對於這樣的一個事實的變數來說也是十分有用的。並且對於這樣的一個問題,還是需要去根據這個案件的具體來進行一定的設置。

我們自己在庭審時,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的話,也會讓我們自己能夠有一個思路來理清我們自己到底是處於一個什麼樣的狀態。並且對於我們自身想要去發表一些意見來說,也是能夠有一個總結歸納的作用,讓我們自己來把自己所保持的證據去表達出來。

先歸納爭議焦點還是先舉證2

一、爭議焦點與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

(一)爭議焦點的確定

邱聯恭說過:“在確定爭點之前,法官不得判斷證據。”我們認爲審判應當從整理爭議焦點開始,邏輯思路應爲先整理爭點,再分配舉證責任,最後對證據予以認定。

爭議焦點的確定在案件處理的過程中是首要問題,而在庭審時法官歸納完爭議焦點,雙方一般不會提出什麼異議。筆者認爲,如果想要引導案件向有利於己方的方向發展,首先,至少代理案件時能夠先一步將爭議焦點明確,圍繞爭議焦點準備證據,其次,在庭審時對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提出一些“有力”的看法。

(二)舉證責任

關於舉證責任大家已經非常清楚,就是圍繞爭議焦點展開的,提供證據、證明說服的過程,當然從實質意義上說,如果不能舉證證明,面對的還有敗訴風險,所以最重要的還是在於證明說服的過程。

二、質證的小技巧

關於質證,大家都非常清楚是從證據三性的角度出發,包括對證明力的判斷等等,但是筆者遇到過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對我方提供所有證據材料三性都不認可,其中就包括了我方提供的房產證原件,還理直氣壯說到真實性不能確認,請求法院調查覈實真實性,真是讓人啼笑皆非。

先歸納爭議焦點還是先舉證 第2張

(一)書證?證人證言?

1、認定標準

首先,我們有必要先明確一下書證及證人證言的標準,書證是用文字、圖標等人爲創制的符號所表達的思想內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證人證言是用人的語言表達的人的感知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雖然看上去一個具有主觀性,一個具有客觀性,但是也有邊界不清的情況。例如:提交的是一份談話筆錄,到底是作爲書證還是證人證言存在?作爲質證的一方就存在技巧可循。

2、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其次,需要明確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庭審中,很多案件都會遇到對方提交的“書證”,而這些所謂的“書證”往往不符合證據形式。

並非單位當事人說這份提交的.證明材料是書證就可以,還要符合上述規定中的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還需要加蓋單位印章,如果不符合這些形式上的要求,質證時代理人就有發揮的餘地了。

證人證言的質證

1、證人證言的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七條:“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爲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證人的陳述應當是客觀的、親身感知的事實,而非猜測、推斷或者評論,如果證人的陳述涉及推斷、猜測,一定要在質證時一一提出異議。

2、法院認定證人證言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五條:

(一)“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覈認定: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第七十八條:“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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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歸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

一是要提高庭前閱卷質量。

法官對當事人所爭議焦點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閱卷、庭前會議、庭審調查及文書撰寫等各個階段。因此,法官應當在庭前準備階段仔細審查訴訟材料,通過閱卷,對當事人的訴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實及存在的主要矛盾瞭然於胸,不要非等到庭審調查階段才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這對把握爭議焦點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對雙方當事人訴辯實體法律規範要有必要的準備。

法官既要對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查找,同時對被告答辯主張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範也進行查找,這其實是在爲原、被告“找法”的過程。

三是法庭審理階段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明確被告的答辯主張。

歸納爭議焦點要本着一個原則,從確定的爭議焦點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審理思路,便於下步的法庭調查。爭議的焦點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訴辯意見的基礎上,通過雙方充分對抗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要準確的界定爭議焦點,務必明確原被告各自的訴求與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之間的內在邏輯關係,全面綜合分析原被告訴辯意見。

先歸納爭議焦點還是先舉證 第3張

四是裁判過程中準確適用法律。

法官在起草裁判文書時,應當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及被告提出抗辯理由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分析,從中找出法律條文構成要件。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必然存在某種法律關係,如侵權關係、合同關係、不當得利關係等,結合每一種法律關係的特點

準確把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此基礎上準確適用實體法律規範及相關過構成要件,再根據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對照被告答辯主張或理由歸納出爭議焦點。這樣歸納出的爭議焦點才能真正做到全面、準確、客觀,且合法。

裁判文書製作時,在歸納完爭議焦點後,每個焦點均可以按照“三段論”進行段闡述,即:1、法律規範是什麼;2、法律事實是什麼;3、法律後果是什麼。換言之,首先寫明法律規定,然後寫明案件爭議事實,最後寫結論,做到有理有據,層次清晰。“三段論”實際就是要求裁判文書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讓理說得通、說得透。

總之,爭議焦點的歸納,是法官的一項重要技能,更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標誌,既關於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的關鍵問題,也是製作裁判文書的主線。因此,法官們應當善於總結經驗、不斷提升準確歸納爭議焦點的能力,從而保障每個案件都經得住時間的考驗和符合當事人的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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