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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2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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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哪些,仲裁作爲快捷,方便,成本少的一種解決糾紛的一種途徑,在實踐中的應用也是非常的廣泛,那麼今天小編來帶大家來了解了解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吧。

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哪些1

仲裁的基本原則是:

(1)自願原則。這是仲裁製度的一個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雙方自願,並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②當事人雙方有權自願選擇仲裁機構。

《仲裁法》第6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向哪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當事人協商選定,被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必須仲裁。

③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由當事人自願選任。

④當事人有權約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約定的事項。仲裁法規定了許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如當事人可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約定是否開庭仲裁、是否公開仲裁、是否進行調解。

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2)仲裁獨立原則。《仲裁法》第8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法律賦予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權力,也體現出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職能。仲裁的獨立性表現在仲裁機構不隸屬於任何行政機關;仲裁庭享有獨立的仲裁權,仲裁委員會不作干預;法院對仲裁的監督只是事後監督,不能事前干預。

(3)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經濟糾紛原則。

根據事實,就是在仲裁審理過程中,要全面、客觀、深入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包括糾紛發生的原因、發生的過程、現狀及各方的爭議所在,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曲直,爲適用法律打下良好基礎。

符合法律規定,就是仲裁庭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確定承擔責任的方式以及賠償數額的大小。不能撇開法律,隨心所欲。首先是件裁庭處理糾紛應當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仲裁員不同於律師,他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無論仲裁員是哪一方選定的,他都應當公平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公正地處理糾紛。其次,公平合理還意味着,對爭議的處理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仲裁庭可以參照經濟貿易活動中被人們所普遍接受的做法即國際貿易慣例或者行業慣例進行裁斷。

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哪些2

仲裁的基本原則有:

1、自願原則,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

2、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第2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哪些3

1、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出於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意願。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來源於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授權,仲裁機構不能受理沒有書面仲裁協議(含仲裁條款)的仲裁申請。

2、向哪個仲裁機構提請仲裁,由當事人雙方協商選定。當事人在選擇、約定仲裁機構時,不因當事人所在地、糾紛發生地所在何處而受到地域管轄的限制;也不因爭議標的額的大小、案件的複雜程度如何而受到級別管轄的制約。

3、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由當事人在仲裁員名冊中自主選定,也可以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爲指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4、當事人可以約定交由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即當事人將哪些糾紛交付仲裁,可以由當事人自主協商確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把因履行合同所產生的所有爭議均交由仲裁解決,也可以約定將某項或某幾項爭議交付仲裁。對於仲裁機構來說,也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對當事人在協議中沒有交由自己處理的爭議,則不能主動審理和裁決。

5、在開庭和裁決的程序中,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有關的程序事項。

自願原則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諸項權利的集中體現,是仲裁活動的前提和基礎。

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第3張

仲裁獨立的.原則

仲裁的獨立,指的是從仲裁機構的設置到仲裁糾紛的整個過程,都具有依法的獨立性。仲裁法確立的仲裁獨立的原則,是我國仲裁製度發展完善的一個里程碑。仲裁獨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仲裁與行政機構脫鉤。即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這有利於我國的仲裁真正做到具有公正性、權威性。

2、仲裁組織體系中的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三者之間相對獨立。即作爲社會團體的中國仲裁協會,屬於仲裁委員會的自律性組織。仲裁委員會是按地域分別設立的,相互之間無高低之分,無上下級之分,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係,相互獨立。同時仲裁庭對案件獨立審理和裁決,仲裁委員會不能干預。

法院對仲裁裁決雖然有着必要的監督,但並不意味着仲裁附屬於法院。正如仲裁法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的原則

此項原則是公正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根本保障,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所應當依據的基本準則。

1、根據事實,就是在仲裁審理過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糾紛有關的事實情況,包括糾紛的發生原因、發展過程、現實狀況以及爭議各方的爭執所在。

2、符合法律規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應當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確認當事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確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以及賠償數額的大小。

3、公平合理,就是仲裁庭在仲裁糾紛時應當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員在審理糾紛時應當處於公正地位,公平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同時公平合理還意味着,在仲裁中所適用的法律對有關爭議的處理未作明確規定時

可以參照採用在經濟貿易活動中被人們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經濟貿易慣例或者行業慣例來判別責任。這樣做既體現了與訴訟相區別,也是仲裁的基本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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