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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每月幾號發

來源:時尚冬    閱讀: 5.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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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每月幾號發,失業保險金是對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失業人員的一種臨時補償, 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時間是什麼時候是很多失業人員關心的問題,以下分享失業保險每月幾號發。

失業保險每月幾號發1

一、失業金大概每個月什麼時候發放

一般是在月中或者月尾,在15號左右或者30號左右。首先失業金都是有規定的每個月的特定時間拿,而且一般都是月中或者月末可以拿。

如果已辦理失業登記,並且有求職要求。辦理的失業登記就是爲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它的資格。必須有求職要求,就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必要前提,而且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每月幾號發

二、失業金可以領多久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主要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來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最長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最長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最長24個月。

各地區實際情況不同,因此具體領取期限按照上述規定結合根據本地失業保險政策執行。?例如成都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規定如下:

1、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不滿2年領取3個月;

2、累計繳費滿2年以上不滿3年領取6個月;

3、累計繳費滿3年以上不滿5年領取12個月;

4、累計繳費滿5年以上不滿8年領取15個月;

5、累計繳費滿8年以上不滿10年領取18個月;

6、累計繳費滿10年以上領取24個月。

不少人認爲失業金只能領一次,如果已經領取過了,那再次失業的時候就不能再領取。但其實我國法律中並沒有限制領取失業金的次數,簡單來說只要失業勞動者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那麼就可以領取,即使之前已經領取過了,這個也是不受影響的。不過要特別注意一點,就是在重新就業之後又再次失業的,要重新計算失業保險的繳費時間。

領取失業金流程如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覈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失業保險每月幾號發2

失業保險每月幾號發放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覈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注: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失業保險每月幾號發 第2張

失業保險領取時間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後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並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幹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複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清遠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委託清遠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的時間是工商銀行統一於每月最後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摺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

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後合併計算。

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實施細則》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領失業保險金: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本人在職期間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解除、終止勞動或者工作關係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按照本細則規定辦妥失業登記、求職登記和失業保險登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該細則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後,從次月起暫停發放失業保險金;

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

從事有勞動報酬的工作;

應徵服兵役;

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失業保險每月幾號發3

一、失業金都是月底到賬嗎

失業金有規定每個月的時間拿,一般是月中或者月末。經覈查確認當月簽字認定成功,本月的失業保險金已劃撥到個人賬戶。因銀行轉賬可能推遲,在本月底還未領取到失業保險金的話,請在下月初再次查詢。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需要什麼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爲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具體標準爲:

失業保險每月幾號發 第3張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發放;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按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一律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三、失業保險金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及時到失業保險徵繳機構辦理停保手續,並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7日內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文件(原件)、《外城鎮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金申請表》、《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需提供該表格)、若爲99年以前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另需提供勞動合同或招工錄用表複印件等資料報送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相關資料7日內核定完畢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暫住證(原件)、1寸照片2張到受理其原用人單位資料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同時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經辦機構受理登記複覈後,應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卡》。(超出規定時間的,視作重新就業)。

4、失業人員應自核準其失業保險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遇節假日順延)到其暫住地(即暫住證所在地址)所在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申領時,需攜帶《失業保險金領取卡》、本人印章。失業保險金限本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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