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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離婚怎麼做

來源:時尚冬    閱讀: 6.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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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離婚怎麼做, 現代社會夫妻離婚的情況也很普遍,很多夫妻感情不和睦、長期關係冷淡離婚也是顯而易見的事情。既然要離婚,肯定是要了解具體手續辦理的情況,下面來看看我想離婚怎麼做。

我想離婚怎麼做1

1、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了,可以到一方住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經過30天離婚冷靜期後再到民政局,可以領取離婚證。

2、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就上述問題沒有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進行訴訟離婚。

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想離婚怎麼做

二、孩子撫養權問題:

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於撫養條件。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民法典子女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我想離婚怎麼做2

可以協商離婚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出軌生小孩了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另外情人同居,可能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我想離婚怎麼做 第2張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我想離婚怎麼做3

離婚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協議離婚最快也需要經過一個月的冷靜期。

在《民法典》“離婚冷靜期”的設定下,2021年1月1日之後,夫妻雙方想要去民政局協議離婚,最起碼要經過以下幾道程序:

① 帶着《離婚協議》,雙方一起到民政局辦理申請離婚登記;

② 經過三十日期限,夫妻雙方均不得撤回申請(注意,是可以單方去民政局撤回申請的,不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

③ 在第30天后的一個月內,夫妻雙方一起去民政局領離婚證,否則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②、③中的撤回,則意味着下一次申請必須重新再走一遍①②③三步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所以說,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程序。如果雙方決定進行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那麼就不需要受離婚冷靜期限制。

我想離婚怎麼做 第3張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狀,第一部分需要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明訴訟請求,如請求離婚、小孩撫養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第三部分需要寫明離婚的事實和理由;

(2)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3)結婚證原件,遺失的可以委託律師複印《結婚申請登記表》,並要求民政部門加蓋印章;

(4)小孩出生證或戶口本;

(5)相關財產證明,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

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的內容因人而異,需針對具體個案進行起草和完善。

起訴離婚,需要向法庭提交你們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下去的證據,同時如果對方有重大過錯的,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認定爲確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才起訴第二次的,司法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起訴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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