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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生產法規定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4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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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從事生產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

化妝品生產法規定1

第一條 爲加強化妝品的衛生監督,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佈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髮、指甲、口脣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第三條 國家實行化妝品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

第四條 凡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化妝品生產的衛生監督

第五條 對化妝品生產企業實行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制度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頒發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

第六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化妝品生產法規定
  

(一)生產企業應當建在清潔區域內,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符合衛生要求的間距

(二)生產企業廠房的建築應當堅固、清潔

車間內天花板、牆壁、地面應當採用光潔建築材料,應當具有良好的採光(或照明),並應當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設施和措施。

(三)生產企業應當設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化妝品原料、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場所

(四)生產車間應當有適合產品特點的相應的生產設施,工藝規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五)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能對所生產的化妝品進行微生物檢驗的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

第七條 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從事化妝品的生產活動

凡患有手癬、指甲癬、手部溼疹、發生於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滲出性皮膚病以及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等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

第八條 生產化妝品所需的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九條 使用化妝品新原料生產化妝品,必須經國務院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化妝品新原料是指在國內首次使用於化妝品生產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條 生產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必須經國務院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批准文號後方可生產

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用於育發、染髮、燙髮、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

第十一條 生產企業在化妝品投放市場前,必須按照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對產品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對質量合格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標記。

化妝品生產法規定 第2張
  

未經檢驗或者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十二條 化妝品標籤上應當註明產品名稱、廠名,並註明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應當註明生產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妝品,還應當註明批准文號

對可能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說明書上應當註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

化妝品標籤、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注有適應症,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

第三章 化妝品經營的衛生監督

第十三條 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下列化妝品:

(一)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化妝品;

(二)無質量合格標記的化妝品;

(三)標籤、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化妝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

(五)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第十四條 化妝品的廣告宣傳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化妝品名稱、製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虛假誇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

(三)宣傳醫療作用的

化妝品生產法規定 第3張
  

第十五條 首次進口的特殊用途化妝品,進口單位必須提供該化妝品的說明書、質量標準、檢驗方法等有關資料和樣品以及出口國(地區)批准生產的證明文件,經國務院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方可簽訂進口合同。

首次進口的其他化妝品,應當按照規定備案

第十六條 進口的化妝品,必須經國家商檢部門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

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化妝品,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四章 化妝品衛生監督機構與職責

第十七條 各級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化妝品衛生監督職責

第十八條 國務院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聘請科研、醫療、生產、衛生管理等有關專家組成化妝品安全性評審組,對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進行安全性評審,對化妝品引起的重大事故進行技術鑑定。

第十九條 各級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對化妝品實施衛生監督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從符合條件的衛生專業人員中聘任,併發給其證章和證件。

第二十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在實施化妝品衛生監督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對生產企業提供的技術資料應當負責保密

化妝品生產法規定2

一、化妝品中文標籤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書編號;

2、註冊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註冊人或者備案人爲境外企業的,應當同時標註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

3、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國產化妝品應當同時標註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4、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5、全成分;

6、淨含量;

7、使用期限;

8、使用方法;

9、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註的其他內容

具有包裝盒的產品,還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註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

化妝品生產法規定 第4張
  

二、商標名的使用除符合國家商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化妝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不得以商標名的形式宣稱醫療效果或者產品不具備的功效

以暗示含有某類原料的用語作爲商標名,產品配方中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使用目的進行說明;產品配方不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明確標註產品不含該類原料,相關用語僅作商標名使用;。

三、化妝品標籤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註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

四、化妝品標籤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註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標準中文名稱,以“成分”作爲引導語引出,並按照各成分在產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妝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過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爲引導語引出另行標註,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生產化妝品需要辦哪些手續

生產化妝品需要辦理多種手續

首先需要進行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審批,然後需要對生產場所進行審查和驗收,還需要進行化妝品產品備案工作

同時,還需要進行原輔料的申報、檢驗和批准,在生產過程中需要開展質量控制和檢測等多個環節

這些手續的辦理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和人力物力成本

化妝品生產法規定3

我國是全球第二大化妝品消費市場,僅次於美國,且增長速度遠快於全球平均值。隨着化妝品行業和產業的快速發展、相關法規體系和監管制度的逐步完善,企業生產質量管理能力水平不斷提升,但問題和不足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現在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機制不健全、企業主體責任意識不強、質量全程管控水平不高、創新能力尤其是核心競爭力不足等方面。

新時代,推進化妝品行業管理法治化和產業高質量發展,迫切需要根據《條例》《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符合化妝品生產和監管實際、適應化妝品生產管理科學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質量管理規範。

《條例》規定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生產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從事生產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按照國家藥監局制定的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組織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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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建立並執行供應商遴選、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及質量控制、設備管理、產品檢驗及留樣等管理制度,按照經註冊或備案的技術要求生產,並專章規定了監督檢查要求和違反規範的法律責任。這從根本上明確了企業質量管理的法定義務,強調了《規範》的重要作用、根本內容和制度要求。

《辦法》進一步細化了企業落實《規範》的具體要求,強調應依法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履行產品不良反應監測、風險控制、產品召回等義務以及相關質量安全責任,明確國家藥監局制定《規範》,並規定了《規範》的內容架構

強調企業按照《規範》要求組織生產、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保證持續有效運行、生產場所不得貯存和生產不利化妝品質量的.產品,重申建立並執行《條例》規定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了企業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的主體責任要求,並規定了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的質量管理職責。

《規範》貫徹落實《條例》《辦法》要求,明確了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素、重要內容和具體要求,準確界定了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能夠指導和督促企業加強生產質量管理,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從而確保化妝品生產質量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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