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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製定經紀人不得爲藝人提供假唱條件

來源:時尚冬    閱讀: 5.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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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製定經紀人不得爲藝人提供假唱條件,11月18日,文旅部發布關於《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擬製定經紀人不得爲藝人提供假唱條件。

擬製定經紀人不得爲藝人提供假唱條件1

18日,文化和旅遊部發布《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擬規定演出經紀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從業;不得出租、出借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不得虛假宣傳演出活動;不得爲演員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不得有其他擾亂演出市場秩序的行爲。演出經紀人員應當在演出經紀活動中保障演員合法權益,提醒和督促演員嚴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擬製定經紀人不得爲藝人提供假唱條件

或許是很多晚會、演唱會比較重要,不容許現場有太大的瑕疵;

或許是歌手當天狀態不好,不希望觀衆聽到自己聲音的不好狀態;

或許是現在歌手們都這樣,如果自己一個人真唱會顯得“不合羣”

種種都可以成爲假唱出現的理由,不過這種打着“爲觀衆好”旗號的假唱,其實是對觀衆最大的敷衍。組織者也好,經紀人也好、演藝人員也好,都該明白,文藝要美也求真,上臺演出,哪能當個“啞巴”,觀衆也不想再吃“啞巴虧”。

還有論調非盈利活動可以假唱?假唱還能區別對待?如果你唱得不是那麼好,但是你在做公益,誰會渴求你一定唱得好纔是真心做公益呢?另一個角度說某晚會是非盈利?那廣告費可是歷年標王!只是分給演員的比較少罷了!那演員們爲啥削尖腦尖想上呢?哪個不是爲混名方便後面撈利!這種還要允許假唱的話那不是帶頭造假!

做明星門檻這麼低了嗎?要搞清楚,在中國,任何人都應該靠誠實勞動合法經營,賺取合理報酬。作爲一個藝人,受到衆多粉絲追捧,你的一切都是觀衆給的,觀衆就是你的衣食父母,你假唱假演奏對得起你的爹媽嗎?造假對得起觀衆買票的錢嗎?能者上庸者下,不行就回家待着!

擬製定經紀人不得爲藝人提供假唱條件 第2張

支持!文旅部最近特別給力!尤其是“爲落實文娛領域綜合治理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工作,此前委託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實施的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工作,將改由文化和旅遊部直接實施”

我覺得這樣很好,作爲經紀人,這是他們應該盡到的一個責任和職業道德。規範管理這些經紀人,更可以提高他們的職業道德和素養等。還有那些假唱,假演奏的藝人,這也是壞了他們自己的職業道德!

擬製定經紀人不得爲藝人提供假唱條件2

11月18日,文旅部發布關於《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徵求意見稿中,最重要的內容有三點,不過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兩點。

第一,演出經紀人持證上崗,無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這是個老話題了,而且相應的考試和資格認證已經存在,現在是加強而已。

第二,演出經紀人不得爲演員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

擬製定經紀人不得爲藝人提供假唱條件 第3張

這點挺有意思,但卻不能杜絕假唱、假演奏的行爲。

找不到演出經紀人幹這事兒,就沒有人敢幫明星假唱了嗎?非也。

這個時代,大夥兒抽着假煙、喝着假酒、談着假愛情,再配上一首明星假唱的歌,不是挺好的嗎?

反正大部分的活動組織者壓根不想要真唱和真演奏,那樣成本高而且容易翻車。

比如說那幫愛豆吧!你讓他們全開麥?結果就是車禍現場。

還有一些類似開幕式的商業活動現場,你讓明星不放伴奏帶,而是帶着樂隊真唱,主辦方還不想幹呢!

第三,演出經紀人不得同時在兩個單位以上從業。

這點可以理解,不能同時呆在兩個經紀公司嘛!

不過,這並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經紀人該不該被限制入股某些行業?

同時呆在兩家經紀公司,這的確不好,畢竟,不管在哪個行業,這種行爲都是違背職業道德的。

擬製定經紀人不得爲藝人提供假唱條件 第4張

但是,想要避開這一點很簡單:入股某些行業就行了。前陣子,鄭愷退出自己的火鍋品牌,他的經紀人不也卸任董事麼?

總結:想避開新規的.方法很多,但有些規矩,有總比沒有好。

擬製定經紀人不得爲藝人提供假唱條件3

11月12日,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發佈《關於規範演出從業行爲,加強市場監督促進首都文藝舞臺健康繁榮有序發展》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提及要加強對演藝人員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設,堅決抵制違法失德失規範現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條通知明確規定了“禁止使用未被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序良俗及言行違法失德失範人員”,正式發出了嚴禁再度起用違法失德藝人的聲音。

擬製定經紀人不得爲藝人提供假唱條件 第5張

近年來,文藝界出現“流量至上”、“飯圈打投”等亂象,更是出現藝人違法失德、違背公序良俗的問題,這些劣跡藝人被“行業封殺”後,仍存在粉絲無底線維護失德藝人、藝人試圖轉換陣地再次復出的情況。

10月11日深夜曾因吸毒被捕的歌手宋某某曾在微博發文抱怨自己演出被取消引發了網友對失德藝人再復出的大討論,儘管聲名不復當初,但宋某某自從行政拘留釋放後還曾參加各類小型商演、走穴演出,這些隱祕的演出恰證明了“宋某某們”復出之心不死,而部分演出主辦機構對劣跡藝人的不良影響認知不清。須知藝人是具有高度的、特殊影響力的職業團體,他們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備受輿論矚目,對公衆、特別是年輕人有着較大的影響力,基於其巨大的社會影響力,對藝人及其團體的道德約束力必倍加於常人,在聚光燈下討生活的這羣人需要具有更高道德標準,加強業務水平,做好自我約束和道德規範。

同時,這則通知也尤其提到演出經紀機構和經紀人要加強對粉絲應援行爲的管理和正面引導,這也發出了嚴控“粉圈亂象”的信號。在演出活動方面,通知提及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不得爲假唱提供條件。對演藝人員而言,做好本職工作是應盡之責,站在聚光燈的光環之下,更應以高標準要求自身,摒棄“流量至上”,用實力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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