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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買賣微信號被騰訊起訴

來源:時尚冬    閱讀: 9.3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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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買賣微信號被騰訊起訴。近日,騰訊將某網站運營公司訴至法院,被判賠償109萬元,該網站設有微信賬號買賣、微信輔助註冊、微信輔助解封等交易專區。網站買賣微信號被騰訊起訴。

網站買賣微信號被騰訊起訴1

“國內15-30天實名微信號!帶支付!10個起拍”、“大量出VX號”等……一網絡科技公司因提供微信賬號買賣、微信輔助註冊、微信輔助解封等服務,被騰訊公司告上法庭。

騰訊認爲,該網絡科技公司的行爲嚴重影響了微信平臺的正常運營,破壞微信平臺的健康生態,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網絡科技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爲等,同時賠償210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該網絡科技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109萬元,並在網站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網站買賣微信號被騰訊起訴

承辦法官、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庭長周曄介紹,近年來,利用微信賬號發佈虛假廣告、垃圾營銷信息、低俗違法信息等“惡意行爲”層出不窮。爲應對騰訊採取的限制使用、永久封號等監管措施,一條惡意註冊、買賣、輔助解封微信賬號的灰色產業鏈逐漸形成。

本案中,該網絡科技公司雖未直接組織、參與微信賬號買賣,但其提供了交易平臺,間接地對微信號買賣背後的灰色產業鏈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法院認爲,這一行爲,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行業內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互聯網行業市場競爭秩序。同時也損害了騰訊公司和微信用戶的合法權益,破壞了騰訊公司對其運營的“微信”產品的管理規則,增加騰訊公司的管理成本和微信用戶的使用風險,危害信息安全。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網絡科技公司對騰訊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9萬元;在其網站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網站買賣微信號被騰訊起訴2

某網站開設交易專區,大量內容爲提供微信賬號買賣、微信輔助註冊、輔助解封等服務。近日,騰訊將某網站運營公司訴至法院,南京中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109萬元,並在網站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爲買賣微信號交易提供平臺

某網絡科技公司是某網站的.經營者。該網站設有微信賬號買賣、微信輔助註冊、微信輔助解封等交易專區。交易專區裏包含大量微信買賣信息,例如:“國內15-30天實名微信號!帶支付!10個起拍”“大量出VX號”等。

網站買賣微信號被騰訊起訴 第2張

騰訊公司認爲,某網絡科技公司的行爲嚴重影響了微信平臺的正常運營,破壞微信平臺的健康生態。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爲,在其官方網站首頁顯著位置發佈消除影響的公開聲明,同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10萬元。

法院判決: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爲,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所實施的行爲,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行業內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互聯網行業市場競爭秩序。《微信賬號個人使用規範》《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中明確規定,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初始申請註冊人僅獲得使用權,使用權也僅屬於初始申請註冊人,其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註冊人使用微信賬號。被告所實施的行爲,違反了該項規範,對互聯網行業平臺經營者通過合法經營和規範管理獲得競爭優勢的行業生態環境產生負面影響。

網站買賣微信號被騰訊起訴 第3張

同時,被告所實施的行爲,損害了騰訊公司和微信用戶的合法權益。該行爲破壞了騰訊公司對其運營的“微信”產品的管理規則,會對原告的商業信譽產生不利影響,增加騰訊公司的管理成本和微信用戶的使用風險,危害信息安全。因此,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所實施的行爲對騰訊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鑑於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在2021年3月2日,即本案第一次庭審之日,已停止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爲。綜合考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爲實施期間,情節、損害後果及獲利情況,法院判決: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9萬元;在其網站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法官說法:爲微信號買賣提供平臺亦要承擔法律責任

宣判結束後,小編採訪了本案的承辦法官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庭長周曄。

周曄表示,如今,微信已成爲一個功能豐富的網絡生態系統。由於微信的開放性和豐富性,少數惡意用戶利用微信賬號發佈虛假廣告、垃圾營銷信息、低俗違法信息等,實施網絡欺詐、違法交易等惡意行爲。爲此,騰訊公司對惡意用戶的微信賬號採取限制使用、永久封號等處理措施。惡意用戶爲隱藏身份或規避監管,需要取得大量微信賬號,因此惡意註冊微信賬號、買賣微信賬號的灰色產業鏈逐漸形成;惡意用戶還需要頻繁地大量解封被限制使用的微信賬號,因此惡意輔助解封的行爲也持續發生

本案中,某網絡科技公司雖未直接從事組織、參與微信賬號買賣的行爲,但其爲微信賬號買賣等交易提供了平臺,間接地對微信號買賣背後的灰色產業鏈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使數以億計的微信用戶面臨更多潛在的風險和負面使用體驗,應當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否定評價。作爲互聯網行業的經營者,應加強對平臺內容的監管,承擔起平臺經營者應負的義務,共建清朗的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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