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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愛凌”商標3年前就被註冊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0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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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愛凌”商標3年前就被註冊,谷愛凌如今是冰雪體育的“頂流”,有細心的網友發現,“谷愛凌”早在2019年6月就被註冊了商標,引發網友熱議。“谷愛凌”商標3年前就被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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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中國選手谷愛凌在北京冬奧會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臺決賽中奪得冠軍,受到廣大網友稱讚與喜愛。但與此同時,有細心的網友發現,“谷愛凌”早在2019年6月就被註冊了商標,引發網友熱議。2月9日,雲南網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行業律師,律師表示,商標申請人或將受到相應處罰。

“谷愛凌”商標3年前就被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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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現,“谷愛凌”商標申請信息有29條。其中,自然人張某於2019年6月申請的11個“谷愛凌”商標已完成註冊,國際分類涉及教育娛樂、廣告銷售、布料牀單等。其他公司及自然人申請的“谷愛凌”商標流程顯示爲“被駁回”或“商標無效”。也就是說,早在幾年前,當谷愛凌剛剛宣佈代表中國征戰北京冬奧會時,就有人盯上了她。

對此,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中心主任、昆明市律協知識產權委員會副主任董建國表示,“如果谷愛凌本人提出商標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會宣告相應的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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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就此,董建國表示,要看商標申請人能否提出證據,證明其註冊該商標並非因爲谷愛凌本人的名氣,“我們從漢語的語義去理解‘谷愛凌’三個字,是沒什麼實際意義的,一般來講,若不是因爲她的名氣註冊,是說不過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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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董建國介紹,“因當時谷愛凌名氣不比如今,商標審查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申請是可以理解的情況。但現在,有人想再註冊‘谷愛凌’商標一定不會通過了。”

記者還注意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1年3月起實施《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爲專項行動方案》,集中開展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爲專項行動。“根據該方案,相關的商標申請人有可能會受到相應處罰。”董建國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是“註冊在先”:誰先註冊,就保護誰的商標。這一機制原本是爲了鼓勵市場主體通過註冊商標的方式自主維護品牌,提升社會美譽度,進而擦亮金字招牌。但是,當下一些人卻打起了歪主意,企圖將奧運健兒的姓名佔爲己有。

2021年東京奧運會時,射擊冠軍楊倩、女乒國手陳夢、舉重名將呂小軍、天才跳水少女全紅嬋等運動員的姓名,都曾經遭遇惡意搶注,每次都讓人看得非常心煩!大家都在爲我國運動員賽場上的勝利而歡呼,卻總有些人只想着搶奪別人的勝利果實,真的是鑽到錢眼兒裏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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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中國奧委會曾強調,如未獲得運動員本人或未成年運動員監護人授權,不得以奧運健兒姓名惡意搶注商標或以其他手段侵犯運動員姓名權等合法權益。

況且,這種搶注行爲本身是違法的。《商標法》明確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搶注有違民事行爲誠信的“黃金原則”,霸佔公共資源、強蹭他人的影響力,本身就是在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

近年來,商標搶注問題得到職能部門的高度重視,治理措施一再升級。2021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文件強調,商標惡意搶注行爲嚴重損害誠信經營市場主體和社會公衆的合法權益,嚴重危害商標註冊秩序。

去年東京奧運會之後,針對奧運健兒姓名被提交商標註冊申請事件,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了《關於依法駁回“楊倩”“陳夢”“全紅嬋”等109件商標註冊申請的通告》,相關商標註冊申請全部被依法駁回,並且國家知識產權局明確,將保持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爲的高壓態勢。

今年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又將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爲列爲“失信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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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治理層面來說,需要對惡意搶注商標行爲實施源頭治理、系統治理、法治治理:處理不能止於消極地駁回商標申請,要對相關主體、商標代理機構實施懲戒,杜絕“不搶白不搶”的僥倖心理。

另一方面,要全面激活《商標法》中“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可予撤銷”的規定,向“既成事實”亮劍,讓搶注者的如意算盤落空,堅決不允許“生米”煮成“熟飯”。

從個體維權的角度來說,被侵權的主體可以依據《商標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已被註冊的商標無效,要敢於拿起法律的武器,奪回屬於自己的商標。

要看到,當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日益完善,哪怕是像“喬丹”那樣被佔用了20多年的商標,照樣在最高法討回了公道。

此外,北京冬奧組委以及國家體育職能部門可以向當事人提供更多幫助,包括主動檢索商標註冊情況、提供訴訟幫助等等。

奧運健兒用自己的實力取得了喜人的成績,也讓自己的名字成爲了金燦燦的品牌。保護好奧運健兒的品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斬斷伸向他們的商標搶注之手,是提升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捍衛奧林匹克精神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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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細心的網友發現,“谷愛凌”早在2019年6月就被註冊了商標,引發網友熱議。記者通過啓信寶查詢發現,“谷愛凌”商標申請信息有29條。其中,自然人張某於2019年6月申請的11個“谷愛凌”商標已完成註冊,國際分類涉及教育娛樂、廣告銷售、布料牀單等。其他公司及自然人申請的“谷愛凌”商標流程顯示爲“被駁回”或“商標無效”。(2月10日每日經濟新聞)

谷愛凌如今是冰雪體育的“頂流”,也是當下中國最火爆的體育明星,她已成爲全民偶像,知名度一路攀升,商業價值也與日俱增。顯然,如果商家擁有“谷愛凌”商標,不管是自主經營還是授權、轉讓商標,都可藉此獲得不菲的商業利益。但是,如果商家是惡意搶注“谷愛凌”商標,則涉嫌侵犯了谷愛凌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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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愛凌於2019年6月6日通過微博宣佈代表中國參加北京冬奧會,在四天後,其姓名就被陸續搶注多項商標,申請人投機心理較爲明顯,就是在押注谷愛凌的潛在商業價值。而且,申請人所註冊的商標,其分類範圍與冰雪項目無關,其針對性和合理性值得懷疑。

由於我國冰雪項目發展較晚,大多處於起步階段,國人對冰雪項目瞭解甚少,對冰雪運動員也不熟悉。谷愛凌在歸化之前,主要是參加各種國際比賽,雖然拿到很多獎牌,但在國內的知名度並不高,商標審查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申請是可以理解的。

近年來,惡意搶注商標行爲時有發生,比如搶注“火神山”“天宮一號”“鍾南山”等,均是不合法行爲,社會影響較爲惡劣。惡意搶注商標是一種投機行爲,並非依靠經營產品、塑造品牌獲利,此舉干擾和破壞了市場秩序,對誠信經營者構成不公平競爭,受到社會輿論的強烈批評。

此前,針對“楊倩”“陳夢”“全紅嬋”等奧運健兒姓名被多方提交商標註冊申請事件,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通告,涉案109件相關商標註冊申請被依法駁回。

因此,谷愛凌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已被註冊的商標無效,對不當使用提起侵權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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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中國冰雪創造歷史的北京冬奧會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臺項目冠軍谷愛凌,近日成爲全民追捧的明星。這位不到18歲的天才運動員,給國人帶來無數驚喜。

儘管很多人第一次知道“谷愛凌”,但實際上這位天才少女並非“一夜成名”。早在2017年開始就有媒體對谷愛凌的故事進行報道。2019年6月,谷愛凌宣佈代表中國衝擊冬奧獎牌之後的幾日,國家商標網便出現了對“谷愛凌”商標在多個品類上的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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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件“谷愛凌”商標,最早申請的爲2019年6月10日。

澎湃新聞梳理髮現,目前,教育娛樂、廣告銷售等11類商品和服務中“谷愛凌”商標均獲得註冊,但在冰鞋、滑板等滑雪類用品上的申請未獲通過。

知識產權專家認爲,“谷愛凌”已獲得註冊的`商標很可能存在惡意搶注、囤積等不正當行爲,谷愛凌本人、其他單位或個人均可以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除了“谷愛凌”商標以外,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眼下正銷售火熱,成爲現象級“頂流”,一些個人和企業也打起了蹭流量的主意,試圖搶注“冰墩墩”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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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北京新聞中心冬奧特許商品展區的冬奧特許商品。(工人日報記者 竇菲濤 攝)

截至2月8日,共有177條“冰墩墩”商標註冊申請,北京冬殘奧會吉祥物“雪容融”也有91條商標註冊申請。其中,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分別各申請註冊了45個國際分類的“冰墩墩”商標和“雪容融”商標,申請日期爲2019年9月16日。當年9月17日,兩件吉祥物正式對外發布。

而其他個人和企業申請註冊“冰墩墩”商標和“雪容融”商標的時間多爲2019年9月18日。也就是說,兩件吉祥物剛剛揭開面紗,一些人和企業就迫不及待地試圖搶注商標,涉及多地、多個領域。其中,秦姓申請人一人就先後申請了15個國際分類的“冰墩墩”商標。

不過,除了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分別申請註冊的45個國際分類的“冰墩墩”商標和“雪容融”商標外,其他搶注商標大多已被駁回,並處於“無效”狀態。

專家

明顯的搶注

個人和單位均可申請商標無效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0年疫情期間,多個主體申請註冊了“火神山”“雷神山”“鍾南山”“李文亮”等涉疫情、人名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於當年3月3日對這類惡意註冊的63件商標依法駁回。2020年12月四川甘孜藏族小夥“丁真”走紅,多個主體搶注“丁真”商標,2021年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公佈駁回包含“丁真”字樣的78件商標。2021年8月,針對全紅嬋、楊倩等奧運健兒姓名商標被搶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公示駁回。

澎湃新聞此前多次報道,針對商標搶注、囤積亂象,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一直高度關注並加強整治,然而,對於“谷愛凌”姓名商標的搶注,則上溯到了三年前。一方面,谷愛凌至今知名度最高的時刻是此次在北京冬奧會奪冠,另一方面,多家媒體的報道顯示,谷愛凌早在2019年甚至更早前,就已經在冰雪運動圈內赫赫有名。那麼,2019年6月10日張帥等人申請註冊“谷愛凌”商標,是一種惡意的商標搶注行爲嗎?其商標效力如何?

在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式輝看來,這是一種明顯的搶注行爲。江蘇簡文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智慶也認爲,“很顯然註冊人早在三年前就已經看到了‘谷愛凌’商標的巨大商業價值。谷愛凌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有一個逐步積累的過程,只能說註冊人的商業意識比較強,但是不能否定,其主觀具有利用谷愛凌知名度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惡意。”趙智慶認爲,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搶注者行爲。第一,從谷愛凌本人姓名權的角度。其作爲創造歷史的奧運冠軍,並非“一夜成名”。早在2019年6月,谷愛凌的知名度已經相當高了,從商標的獨創性角度,“谷愛凌”三個字不是普通的詞彙,而是具有相當的獨創性的文字,相關主體抄襲他人姓名的主觀目的非常明顯。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谷愛凌本可以申請自己姓名商標,現在卻被人搶注。第二,從“谷愛凌”商標在多個類別上分別進行註冊的角度。若申請人是出於完全與奧運冠軍谷愛凌無關的原因,正當申請了“谷愛凌”商標,那麼,其批量申請12個商標的目的是什麼?是否超出使用需求?若沒有正當理由,則其搶注的主觀惡意明顯。國家正在積極打擊商標囤積。對於不以使用爲目的的商標申請,是直接駁回。

澎湃新聞注意到,商標審查機構對於“谷愛凌”商標的註冊,實際上保有一定的警惕。如2019年6月10日第一個申請的“東海縣曲陽鄉蔣紅雨書店”,其申請在“(冰刀)冰鞋;滑雪板、輪滑鞋、滑雪杖、滑雪單板”等滑雪用品上註冊“谷愛凌”商標,並未獲通過,而是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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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愛凌商標在滑雪用品上未獲註冊。

同一天,位於吉林省敦化市的叫“張帥”的個體,申請在13個類別中的“谷愛凌”商標,在“健身器材”和“服裝鞋帽”上的也被駁回,但是,張帥在另外11類上申請的商標已獲得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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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愛凌商標在“藥品零售或服務”、“運動員的商業管理”上獲得註冊。

趙智慶說,“這11件商標如果推向市場,將會造成很不良的社會影響。因爲消費者很可能造成誤認,他們可能出於對谷愛凌的熱愛、認可,而誤購‘谷愛凌’牌商品或服務,實際上該商品或服務根本與谷愛凌無關,也沒有得到其本人的授權。同時,‘谷愛凌’牌商品或服務的出現,對於同業競爭者也是不公平的,因爲這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趙智慶表示,根據《商標法》四十四條,已經註冊的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局可以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馬式輝認爲,上述11件“谷愛凌”商標存在囤積嫌疑,最高法最新行政裁定文書顯示,“大量囤積商標,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所以,“已經註冊的‘谷愛凌’商標,谷愛凌本人可以損害姓名權爲由,向商標局申請該商標無效;其他個人或單位,也可以提出該商標無效。”馬式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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