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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休探親假被單位拒絕怎麼辦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1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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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休探親假被單位拒絕怎麼辦?如今的職場中,頻繁發生單位和員工的各種糾紛,比如遲遲不發工資,不給交公積金社保,不給休探親假等等。那麼如果員工要求休探親假被單位拒絕怎麼辦,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要求休探親假被單位拒絕怎麼辦1

趙某在遠離父母的一個城市工作,最近因母親生病,趙某向單位提出休假回家探親,卻被單位拒絕。趙某問以前每年都有探親假,今年爲什麼沒有?單位告訴趙某,他今年已在本地結婚成家,無權再享受探親假。趙某該怎麼辦?

要求休探親假被單位拒絕怎麼辦

單位拒絕趙某休探親假的要求是違反勞動法關於勞動者休假權利的規定,是對勞動者休假權的侵犯。趙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同意休探親假。

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的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根據勞動法規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爲30天,往返路費應由所在單位承擔。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爲20天,往返路費應由所在單位承擔。如因工作需要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休假一次,假期爲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爲20天。往返路費,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30%部分,應由用人單位負擔。另外,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職工探親路程假。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如休假期較短,可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可以看出,已婚職工仍然享有探望父母的`探親假的權利,只不過是每4年享受一次。趙某所在單位以趙某已在本地結婚爲由剝奪其享受探望父母的探親假的權利,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應予糾正。

要求休探親假被單位拒絕怎麼辦2

近日,“常回家看看”條款被寫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草案。隨之而來的,一個已被很多人淡忘的名詞探親假,開始受到公衆熱議。

上世紀50年代、80年代,國務院先後公佈過兩版關於“探親假”的規定,以保障職工探望遠居異地的親屬。然而,記者調查發現,現行探親假規定中,沒有納入改革開放以來逐漸增多的非公企業;一些機關單位、國企、事業單位雖保有探親假規定,但落實情況也不甚理想。

對此,有市民呼籲應對探親假規定予以重修,強制實行;但也有專家指出,實施探親假並非保障老年人權益的立法初衷,且可能會帶來一些隱性問題,如何繼續執行應進行探討。

要求休探親假被單位拒絕怎麼辦 第2張

一、記者調查

記者近日隨機詢問25家單位,包括在京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企、非公企業,發現7家非公企業無一休探親假,其餘18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大都保留着“探親假”制度,但其中,僅5家單位職工能夠保證每年固定休探親假(可照常領取基本工資),另外13家單位因爲各種原因,探親假落實情況並不理想。

1、情況1:在京落戶後單位不給假

保留“探親假”制度的單位中,多是依據80年代國務院的規定,也有些單位在規定原有的基礎上做了新的解釋。

於小姐是江蘇人,在某醫科院校所屬事業單位工作,單位爲她解決了北京戶口。現在,她的父母都還住在江蘇老家,符合探親假的規定,但她去人事部門詢問休假一事時,得到的回答是“北京戶口的都沒有探親假了,只有外地戶口的纔有。”

於小姐單位人事部門員工解釋稱,近年來,很多員工由於解決了北京戶口,相當於把家安在了北京,父母也接了過來。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沒有必要再休探親假了。

杜小姐所在的一家文化類事業單位則規定,探親假主要針對外地未婚職工回家探望父母,已婚職工不再有探親假。“畢竟現在兩地分居的夫妻是很少的。”

2、情況2:根本不清楚是否有探親假

“之前都沒有關注過這個假,也沒聽說別人休過。”一能源行業國企職工許小姐工作5年多了,近日看到了網上對於“探親假”的議論,問了部門老員工,纔剛剛得知單位還有“探親假”。

醫藥類國企職工劉先生是河北人,他說,一次回家時聽父母聊天,聊到以前兩地分居,只能靠單位探親假“團圓”的事。“根本沒往自己身上想,還以爲這東西早進入歷史舞臺了。”

在一家公關公司工作的孔小姐剛畢業不久,對探親假的規定表示一點不瞭解,“單位還能報銷路費?那我坐飛機回家,飛機票也能報嗎?”

3、情況3:擔心“隱性損失”放棄休假

科技類國企職工董先生介紹,自己的單位對於探親假的規定是比較寬鬆的,而且只要是硬座火車票都可以報銷。不過,由於單位工作很忙碌,“你休假了別人就得頂上,不好意思興師動衆跟領導請這種假。”

董先生還指出,現在單位即使是“死工資”,也會多少實行績效和獎金制度。按照法律規定休探親假不影響工資,但績效、獎金也會受到影響。

杜小姐也表示,探親假的時間比較長,在目前的職場請假可能會造成一些隱性損失,比如自己在單位的評價可能會受影響、自己負責的工作可能會耽誤、被別人頂了崗等。“單位有年假,一般家裏出了事,請兩天事假領導也都會"放人"。”

二、官方迴應

“探親假是福利休不休靠協商”

據瞭解,1981年,國務院出臺了新的《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至今尚在沿用。

在新規定中,將探親假明確分爲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三類,假期分別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

但是,該規定將享受探親假的人羣限定爲“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這意味着,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探親假”未包含非公企業、外資企業。

對此,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探親假”視作單位對職工的一種福利,休還是不休,主要還是依靠職工同單位協商的結果。

按照現有法律,如果單位因工作不能讓職工休年假,需要按照未休的年假天數給職工3倍工資報酬。但是如果不讓職工休探親假,是沒有制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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