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和解協議書大全,不是所有的協議都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唯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協議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很多人就是因爲協議的不規範而導致自身的利益受損,一起看看民事和解協議書大全.
民事和解協議書1
甲方:重慶市xx醫院
乙方:李xx
鑑於患者李xx曾於×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甲方處住院治療,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爭議。經×市醫學會鑑定,本病例構成×級×等醫療事故,雙方均願通過協商解決有關賠償問題;
故,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達成本協議如下,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本協議中相關數據如下:
(l)重慶市2010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元。
(2)重慶市2010年度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 元。
(3)重慶市2010年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
第二條 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略)。
第三條 甲方同意於本協議生效後七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款項。
第四條 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後,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己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爲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並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 重慶市xx醫院 乙方:
代表:
日期:2XXX年 月 日 日期:2XXX年 月 日
民事和解協議書2
甲方: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綜合考慮各方實際情況,就XXXX年 月 日發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經各方協商,現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各方確認甲方於XXXX年 月 日在工作中於 工地受傷,後丙方墊付甲方 萬元用於其治療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二、甲方於XXXX年 月 日治療終結出院,繼續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劃分各方責任,即 方責任爲 %, 方責任爲 %, 方責任爲 %;
四、方一次性補償給甲方業已發生和將來發生的與此事有關的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以及一切補償和賠償費用總計人民幣 元整(大寫: 萬元 ); 方支付 方墊付甲方的.各種費用 元(大寫: 萬元),甲方以及甲方有關親屬、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變相的方式以此事爲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請求,至此,各方之間在履行這份協議後相互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
五、這份協議經各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各方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複印件爲這份協議書附件。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
丁方 :
見證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民事和解協議書3
甲方(肇事方):(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λ或住址、身份證號、聯繫方式;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聯繫人、聯繫方式)或(系駕駛員)或(系車主)或(系肇事方之×)
甲方委託代理人:
乙方(受害方):(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λ或住址、身份證號、聯繫方式)或(系受害方之×)
乙方委託代理人:
丙方(調解方或見證方):__交警大隊或(__人民調解委員會)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經過:
___年_月_日,發生了___駕駛___車輛(車牌號爲___)在____________·段和___駕駛___車輛(車牌號爲___)相撞致 ______________的道·交通事故。
後____交警隊趕赴現場處理,製作了事故現場圖,扣留了雙方車輛以備進一步調查。
(二)事故的前期處理:
事故發生後,甲方通過__縣交通警察大隊支付了乙方__元醫療費。
(三)__交警隊對該事故的認定:
__交警隊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如下認定。
______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第__條第__款之規定,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___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第__條第__款之規定,是發生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_____無責任。
二、雙方協商情況
(一)雙方協商的依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
(二)雙方根據__交警隊的事故認定,在__交警隊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經過充分協商,按照合法、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本調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均是雙方共同協商議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
(四)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的達成?有受到脅迫、重大誤解等因素的影響,不存在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的誤解,是在完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