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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時支付員工工資有什麼法律後果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3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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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了解過不及時支付員工工資有什麼法律後果嗎?現在越來越多的公司出現拖欠運功工資的行爲,導致很多人都開始擔心起來。小編精心爲大家整理了不及時支付員工工資有什麼法律後果,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不及時支付員工工資有什麼法律後果
不及時支付員工工資有什麼法律後果1

用人單位未及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包括沒有及時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加班工資和其它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時用人單位仍有義務支付工資差額。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將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一)限期支付

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相關費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也就是用人單位只要補付即可。

(二)差額支付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這個規定的金額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不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單位按規定補足已經支付金額與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差額即可,不必再加付補償金。

(三)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的期限內,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溫馨提示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不及時支付員工工資有什麼法律後果2

1、春節延長假期期間(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員工工資如何確定?

答:根據2020年1月26日發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的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根據2020年2月7日發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的規定,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據此,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長的3天假期應屬於休息日,原則上不得安排員工上班,如確實特殊情況需安排員工上班的,應安排補休,不安排補休的,應支付雙倍工資。

2、延遲到崗復工期間,員工工資如何計算?

答:根據2020年2月7日發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的規定,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應當認爲延遲到崗復工期間爲正常工作日,在滿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礎上安排員工上班的支付正常工資即可。但是,由於各地疫情不同,各省市政府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做出延遲到崗復工的規定,這些地方政府規定的延遲到崗復工時間不一。上海人社局副局長費予清曾表示,延遲到崗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安排員工上班的,應作爲休息日加班支付兩倍工資或者給予補休。但廣東省、蘇州市和無錫市等地的人社局則在各自的通知中未將延遲到崗復工期間認定爲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而是規定在此期間,只需要向仍在工作的職工支付正常工資(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除外)。

鑑於目前國家法律法規未明確延遲到崗復工期間的性質,司法實踐中對於延遲到崗復工期間性質的認定尚未定論,建議適用企業當地的相關規定。

3、員工被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是否需要發放?

答: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的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根據2020年1月24日發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規定,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4、員工結束隔離措施後,需在家繼續休養的,休養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具體根據員工的假期性質確定。醫療期內,員工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的,企業應當支付病假工資;無病休證明或者醫療期滿的,企業可以優先安排員工使用年休假、加班調休、公司福利假期等;若已無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引導員工申請事假。不同假期性質的工資待遇根據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5、如果員工感染新冠肺炎,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答:員工被確診爲感染新冠肺炎的,從被確診之日起執行醫療期政策;確診之前的隔離期間,企業應正常支付員工工作報酬。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用人單位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至第5條的規定,被確診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員工,在其患病治療期間,應依法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待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6、員工因爲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回到單位復工,工資如何支付?

答:此種情形下,有條件的企業可優先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員工在家辦公正常完成工作任務的應享受正常工資待遇;不適用在家辦公的,企業可與員工協商安排員工進行年休假,休假期間工資正常支付;如果因疫情防控需要無法復工遲延時間較長的,企業要求員工提供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或村委會的書面情況說明或者地區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經確認屬實的情況下,可引導員工辦理事假手續、協商待崗、中止勞動合同等。但是事假無需支付工資,協商待崗、中止勞動合同等情形下的工資待遇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如企業與員工協商不成的,工資支付標準爭議較大,各地對此意見不一。部分地區認爲此情形下支付基本生活費,比如根據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的《北京市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第2條的規定,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部分地區認爲應當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還有部分觀點認爲此情形應屬於不可抗力,但員工需證明其被隔離或觀察而不提供勞動,否則企業無需支付工資。

7、執行工作任務出差的員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出差職工是因工出差,受疫情影響而不能及時返崗,建議按照正常工作期間支付工資。部分地區已有明確規定,比如根據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的《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第2條的規定,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8、企業因疫情而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怎麼計算?

答:企業因受疫情等影響導致暫時性停工停產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勞動的部分,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當地的規定支付生活費,如北京市規定生活費標準爲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另外,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

9、疫情影響下,工資能否推遲發放?

答:由於防控疫情的需要,根據2020年1月26日發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春節假期延長3天,部分地區如蘇州、上海明確要求延後復工,從而導致部分企業無法在既定日期正常發放工資,這應當屬於不可抗力,在此情況下,企業可以與工會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協商推遲工資發放事宜,合理推遲工資發放時間,並提前通知全體員工,但注意推遲工資發放的日期不應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10、醫護人員和有關防控人員有什麼額外待遇?

答: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堅持上班的醫護人員及有關防控人員除領取工資外,還應享受額外的津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64條的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的津貼。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的規定,一級響應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以及染疫和同羣動物、相關動物屍體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的疫情防治人員,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補助;對於參加疫情防治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補助。當日工作時間累積超過4小時的,按照一天計算;在4小時以下的,按照半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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