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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來源:時尚冬    閱讀: 9.0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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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爲加強危險廢物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保護環境和公民身體健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條 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公司的危險廢物名錄由公司主管部門在每年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中進行公佈(附20xx年公司危險廢物名錄)。

第四條 部門職責

(一)安全環保部是公司危險廢物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爲:制訂公司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負責審查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資質並組織處理;負責向當地環保部門及時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並組織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訂公司危險廢物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標識等情況;負責定期對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進行環境監測;負責危險廢物出門證的管理。

(二)財務部負責覈算處置危險廢物發生的費用。

(三)保衛部負責監管危險廢物按規定程序出廠。

(四)物流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對公司廢油進行處置。

(五)能源中心負責組織對公司含鋅除塵灰進行處置。

(六)銷售部負責組織對公司廢焦油(次品焦油)進行處置。

第五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職責

(一)對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收集、貯存點、場所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二)建立危險廢物貯存臺帳,並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貯存情況。

(三)按月向公司主管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臺帳。

(四)負責危險廢物出廠現場監裝。

第六條 危險廢物利用單位職責

(一)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完成“三同時”驗收。

(二)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必須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有關要求。

(三)建立危險廢物處置臺帳,並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處置情況。

第七條 危險廢物處置流程

(一)危險廢物產生(回收)單位將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處置單位、處置方案等報安全環保部。

(二)安全環保部會同監察審計部對危險廢物回收處置單位進行資質認定,包括審查“四證”,即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對其處置工藝進行審查後,簽訂回收處置合同。

(三)財務部會同安全環保部及其他有關部門覈定危險廢物回收處置費用,覈定有回收利用價值危險廢物外銷價格。

(四)有回收利用價值危險廢物的出廠按《不可回收固體廢棄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有回收利用價值的一般廢物出廠管理規定執行。

(五)無回收利用價值危險廢物的出廠按《不可回收固體廢棄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無利用價值的一般廢物出廠管理規定執行。

(六)安全環保部在地方環保部門的指導下對危險廢物的回收處置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七)產生(回收)單位覈對危險廢物出廠數量,及時統計、彙總,按月報送安全環保部。

(八)固體廢棄物處置(理)後,由產生單位填寫《固體廢棄物處置臺帳》。

第八條 公司暫不能處置的危險廢物,由安全環保部報上級環保主管部門,按上級環保主管部門要求進行處置。

第九條 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收集、貯存和處置。

第十條 嚴禁將危險廢物亂存亂放、倒入河流、池塘、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嚴禁將危險廢物倒放公共場所、生活垃圾填埋場地。

第十一條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並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十二條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括該類廢鋼鐵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必須通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公司相關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四條 各二級單位必須制訂危險廢物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並立即報告安全環保部,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安全環保部責令其限期進行整改,並酌情扣責任單位20xx-10000元/次。

(一)單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無臺帳,現場收集和貯存無標識,不按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處理危險廢物的。

(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收集、貯存、處置的。

(四)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處置的。

(五)擅自停運或者閒置危險廢物處理裝置、設備的。

(六)在運輸、處置過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

第十六條 因管理不善、操作不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和責任者,扣責任單位5000-20000元/次,扣直接責任者500-1000元/次,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2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目錄的規定,我公司生產系統各環節在檢修和使用過程中更換下來的各類廢機油屬危險廢物(規屬目錄中的廢礦物油)。爲了加強廢機油的回收利用的管理,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安環部對公司範圍內產生的危險廢物作統一監督管理。

2、公司建立符合相關要求的廢機油貯存庫,按要求標註危險廢物標識。

3、回收的廢機油如需外銷,由公司銷售部統一售予有資質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接受單位及時轉移。

4、各廠在檢修、使用等過程中產生和到期或變質而更換下來的廢機油要全部分類回收,報公司倉庫辦理相關入庫手續,本廠如需利用廢機油再到倉庫辦理相關出庫手續(數量按噸計)。

5、公司倉庫要分類建立廢機油回收臺帳,註明入出庫的廠名、日期、油的類別、數量。

6、本廠回收的廢機油如不夠本廠使用,倉庫可做相應的調配,辦理相關手續。

7、各廠臨時存放廢機油的地點必須保證遠離火源、電器及要害崗位,存放地不得影響交通和行人,地面硬化不得有泄漏的油污,保持乾淨整潔,盛放廢機油的容器要有蓋並蓋好,雨水及雜物不能進入容器內。

8、廢機油包括各類廢汽輪機油、廢潤滑油、廢液壓油及各類廢油脂等。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3

一、危險廢物專用場地管理制度

1、目的:確保危險廢物的合理、規範有效的管理。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點,並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出、入庫登記臺賬。

危險廢物管理人員:

3、危險廢物出入庫時必須首先檢查包裝、重量、分類、標識是否清晰,對包裝不完好,運輸車輛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辦理出入庫及轉移手續。

4、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轉移、處置。

5、危險廢物儲存點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6、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7、不定期對儲存危險廢物的倉庫進行檢查,門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滲漏,包裝容器是否完好無泄漏。

二、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管理制度

1、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依據

《固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生產量、流向、儲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2、建立臺賬的意義和目的

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的基礎性內容,是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是生產單位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數據的準確性。

3、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要求

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三、發生危險廢物事故報告制度

1、爲及時掌握環保事故,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環保事故分爲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後立即上報。

3、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市環保局。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

4、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5、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採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四、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並完善本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編制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環保)“三同時”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並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4

一、總則

1 目的

爲了加強公司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身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2 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四)《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xx版)

(五)《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保部總局令第27號)

(六)《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xx)

(七)《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 第5號)

(八)《環境保護圖形標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GB15562.2-19xx)

(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3.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xx版)的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運、轉移、綜合利用等活動。

二、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度

1.管理部

組長:總經理

公司總經理是危險廢物管理的第一負責人,對全公司危險廢物管理負全面的領導責任,並引導危廢管理穩步向前發展。

①對公司危險廢物管理部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指導和監督公司危險廢物管理工作。

②審查和批准公司危險廢物經營和污染防治計劃,並監督其實施;

③審查、批准公司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文件和各類報表。

④主持公司危險廢物污染管理部工作,對公司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決策,確保公司生產建設與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同步協調發展,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2.危險廢物管理部

設立以總經理爲組長領導各部門的危險廢物管理,對公司的各項危廢管理工作進行決策、監督和協調。

①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負責主持危險廢物管理職能機構的日常工作。

②全面瞭解公司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處理和污染現狀及其變化規律。

③審批危險廢物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協調其實施。

④參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會審、工程設計審查,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實施;參加工程竣工驗收,防止二次污染。

⑤組織危險廢物污染事故調查,按“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向公司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

⑥組織開展公司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和保護業務培訓,提高公司員工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素質。

3.管理成員職責:

具體負責公司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整理、貯存、轉運、轉移、綜合利用,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管理各項工作的實施情況。負責與危險廢物處理資質單位聯絡轉移工作。組織企業員工學習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公司員工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素質。組織開展公司日常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落實危險廢物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收集、貯存、轉移和綜合利用具體情況,建立建全檔案、臺帳。組織編制和修定公司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協調其實施。定期組織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應急演練工作。參與編制和修訂公司危險廢物相關管理制度、管理計劃、應急演練方案、操作規程等文件。參加業務技術培訓和環境保護管理經驗和技術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現場專職人員職責 :

1.負責將外來危險廢物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利用場所,並登記管理危險廢物的入、出庫登記檔案。

2.落實危險廢物接收、利用、貯存的種類、數量,協助運輸單位裝卸事宜。

3.危險廢物儲存點的日常檢查,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識。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不得有泄漏和流失,發現問題,按照技術要求及時處置。

4.負責公司危險廢物利用設施的日常運行及處理臺賬的記錄。

5.落實管理部門分配的其他相關危險廢物管理工作。

4、其他相關部門

1、後勤部

負責環保設備,儀器、藥品和備件等物資的供應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運輸、貯存和發放時逸散泄漏污染環境。

負責按各責任單位制訂的採購計劃及時採購勞防用品,覈實所採購的勞防用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配合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工作。

2、保安部

負責運輸危險廢棄物車輛進出入管理與登記工作,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廠區。通過全廠監控系統實時對進出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進行不間斷監控,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在事故救援過程中,負責現場保護、車輛管理和人員的疏散工作。

三、標識管理制度

1.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2.收集、貯存、運輸、綜合利用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危險廢棄物的容器不能有破損、蓋子損壞或其它可能導致廢棄物泄漏的隱患。廢棄物收集容器應粘貼危險廢棄物標籤,明顯標示其中的廢棄物名稱、主要成分與性質,並保持清晰可見。

3.危險廢物的標識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xx)及《環境保護圖形標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GB15562.2-19xx)要求。

附1:危險廢棄物貯存場所警示牌樣式:

附2:危險廢棄物包裝、容器標識樣式:

四、管理計劃制度

1. 每年1月之前由公司部門負責人根據危險廢物收集、產生、貯存、轉移臺賬彙總年度的公司的危險廢物情況,總結上年度危險管理工作進展及存在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的整改措施。按照省固廢中心的要求填寫《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2.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經公司危廢管理部門簽字蓋章,交區環保局備案。

五、申報登記制度

1. 公司接收、庫存,以及危廢利用過程產生的次生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轉移(或綜合利用)去向、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如實進行申報登記。

2. 每年年底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統計整年接收量,如實填寫年度固廢申報登記表並交至區環保局。

六、分類管理制度

1.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特性結合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xx版)對危險廢物進行識別並分類,防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轉移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2.貯存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爲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公司範圍內從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本辦法管理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四條 生產技術安全科負責全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各處室負責本單位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生產技術安全科按照國家和本市污染源申報登記的有關規定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登記。

第六條 供應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全廠危險廢物的對外處置,生產技術安全科負責監督。供應科審查從事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申請處置我廠危險廢物時應出事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 供應科督促對購買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將按照從產生、運輸和接受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並由供應科存檔,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

第八條 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私自將危險廢物賣給無危險廢物處置的單位,生產技術安全科如發現違規行爲,將按照廠有關規定處罰。

第九條 直接從管理、生產危險廢物的人員,由本部門及生產技術安全科組織進行專業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條 我廠應建立危險廢物環境預案,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污染事件時,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按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統一的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危險廢物運輸識別標誌的申領和放置,按照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運輸危險廢物時,委託、運輸和裝卸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的管理規定執行。

運輸過程中應有防泄漏、防散落、防破損的措施。

禁止使用載客的交通工具裝運危險廢物或者客貨混裝。

第十三條 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有防滲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並必須設置識別危險廢物的明顯標誌。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生產技術安全科對相關管理單位處罰1000元。

(一)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

(二)轉移危險廢物,不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

(三)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或者場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八)擅自關閉、閒置或拆除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場所、設施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6

1 目的

爲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 範圍

2.1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2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3 危廢管理

3.1 公司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2 危險廢物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3.3 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場所和專用設施。

3.4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爲投訴和舉報。環保部門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3.5 公司環保管理部門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市環保局已申報登記。

3.6 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重新申報登記。

3.7 公司安環部門應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

3.8 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3.9 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3.10 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3.11 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向環保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並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轉移前3日內報告移出地環保部門,同時將到達時間報告移入地環保部門。

3.12 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牆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並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誌。

3.13 產廢單位、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並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

3.14 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15 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3.16危險廢物焚燒處理的,其排放的煙氣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3.17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3.18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確有必要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須在實施關閉、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內報所在地環保部門批准。環保部門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

4 危險廢物運輸管理

4.1 運送危險廢物應配專用車輛,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4.2 污水站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4.3 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並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4.4 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裝載工程土石方最高點不得超過槽幫上緣50公分,兩側邊緣低於槽幫10-20公分,其它散體物不得超過槽。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7

一、目的

爲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二、範圍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三、危險廢物管理

1、總經理作爲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公司安環部危險廢物管理人員:姜志軍、戴元海。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爲進行投訴和舉報。

5、公司環保管理職員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當地環保局申報登記,並於每月及時登入湖州市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

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申報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修改或重新申報申請,得到允許後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安環部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採取措施清理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範設置環境保護警示標誌,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9、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規定的標籤,並登記註冊。

10、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併存放。

11、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危險廢物產生部門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註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等;危險廢物轉移時應當將廢物出庫日期、種類、數量及接收單位名稱登記好,並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後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於5年。

13、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14、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5、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6、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錄湖州市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並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後,實施危險廢物轉移。並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17、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牆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並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誌。

18、公司安環部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並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並積極實施演練。

19、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送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且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20、危險廢物在收集、貯存、運送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公司安環部門應當立即採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四、危險廢物運輸管理

1、運送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由當地環保部門或處置單位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

2、公司安環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並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4、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5、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紮、苫蓋,並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乾淨,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後、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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