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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樣定義家暴的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5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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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樣定義家暴的。家暴在現在來說是一種很常見的現象,在一些家庭,經常會發生家庭暴力現象,一些婦女兒童深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以下看看法律是怎樣定義家暴的及相關資料。

法律是怎樣定義家暴的1

法律上的家暴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只要家庭成員一方有上述行爲之一的,就可以認定家暴的存在。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法律是怎樣定義家暴的

法律上怎麼界定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傷、綁縛、摧殘、強行約束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法,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損傷結果的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說(一)對家庭暴力行爲給出了詳細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傷、綁縛、摧殘、強行約束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法,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損傷結果的行爲。”依據這一司法解說的規則,能夠對家庭暴力作如下了解:

家庭暴力,是指發作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傷、綁縛、禁錮、摧殘或者其他手法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力、性等方面進行損傷和摧殘的行爲。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力上感到痛苦,危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家庭暴力發作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如丈夫對妻子、爸爸媽媽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爸爸媽媽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首要受害者。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首要表現爲活躍的身體衝擊和消極的精力優待。

如隨意致傷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凍受餓,有病不給醫治,禁絕受害人回家等。由於家庭暴力發作在特定的家庭成員之間,它有着長期性、持續性和隱蔽性的特色,由於暴力多發作在家庭這個特別的環境中。

取證上存在着必定的困難,作爲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必定要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懇求,保留好自己受傷後的原始記錄和切當的傷情,實踐中,許多案子的當事人由於依據認識不強,在尋求救濟時不能得到相應維護。

婚姻法第43條規則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懇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止、調停。

對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懇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止;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阻止。

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懇求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分的法律規則予以行政處分。

同時《婚姻法》第45條規則對重婚的,對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能夠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則,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辦,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優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逝世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是怎樣定義家暴的2

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爲,包括毆打、家庭中對女童的性-虐待、強-奸配偶和其他有害於婦女的傳統習俗、非配偶的暴力行爲和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爲”。

家庭暴力是“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法律是怎樣定義家暴的 第2張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法律是怎樣定義家暴的3

新《婚姻法》將家庭暴力作爲禁止性規範和懲罰條件寫入了總則和法律責任中,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突破。:“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根據家庭暴力的各種不同表現形式,大致分爲四種類型:

(一)肉體摧殘式。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毆打、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將第三者帶及家中同居或發生性行爲,使受害人精神極度傷害;實施冷暴力等。

法律是怎樣定義家暴的 第3張

(三)性-虐待式。違背配偶意願強迫進行性行爲,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爲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四)虐待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治療等,具有連續性的特徵;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五)經濟虐待式: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

家庭暴力給家庭成員造成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損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刑事處罰。

綜合上面的介紹,我國法律嚴禁家庭暴力的行爲,實施家庭暴力會構成犯罪,如果遭遇家庭暴力,要及時報警並保留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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