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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爲啥只查封不拍賣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5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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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爲啥只查封不拍賣,現如今是法治社會,民事糾紛並不少見,違法犯罪的人也註定會被繩之以法,如果人們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最好的方式就是採取法律手段來解決,接下來具體看看法院爲啥只查封不拍賣?

法院爲啥只查封不拍賣1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法院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後,應依法及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在拍賣開始前,如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應撤回、暫緩、中止或停止拍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院爲啥只查封不拍賣

第二十條 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託:(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六)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託的情形。

法院爲啥只查封不拍賣2

一、法院查封房產多久拍賣?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拍賣的時間一般也就是上述規定的期之內。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協助執行人。

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法院爲啥只查封不拍賣 第2張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二、法院查封房產多久拍賣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三、法院拍賣房產過戶交稅費用

1、契稅:個人首套普通住宅90平米以下的1%,90-140平米的1.5%,二套房和140平米以上的住宅3%

2、營業稅:不滿五年的全額的5.5%,滿五年的免徵

3、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稅收徵管、房屋登記等信息系統能覈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徵。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這個時間不是當然的確定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推算的一個大概時間,而在案件實際進行過程中,往往會遇到比較複雜的情況。

法院爲啥只查封不拍賣3

第一、財產暫不能處置的情況

1、被執行人財產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執行法院輪候查封了財產,這裏要注意輪候查封沒有查封效力,法院沒有處置財產的權力。只有等到首次查封被解除,輪候查封才能發生查封效力。

2、共有財產,沒有被分割。比如多人共有的房產,但其他共有人不是被執行人,共有人對房產享受的比例又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達成了一致意見但申請人不同意的。這就需要對房屋進行析產之後才能處置。

3、財產沒有實際控制。這種情況一般是動產,比如車輛,法院只是到車管所進行了軟查封,並沒有實際控制車輛。這種情況就不能拍賣車輛了。

4、財產高額抵押。這類財產有高額抵押,法官判斷財產經處置後可能連抵押權人的債權都不能滿足的,也不會啓動拍賣程序。

5、財產價值高、債權太低。這種情況就是申請執行幾萬元,可查封的房產價值幾百萬元元,被執行人又一時拿不出幾萬元,這時候法官也不可能爲了幾萬元去拍賣幾百萬元的房子。

法院爲啥只查封不拍賣 第3張

第二、遇到這些情況,申請人該怎麼辦?

1、財產輪候查封的。如果首封法院在查封六個月後沒有處置的,輪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請首封法院將處置權移送給輪候查封的法院。這樣一個好處是,如果財產價值高,及時拍賣能收回些欠款,一直拖着,案子越多,參與分配的人也就多,最後即使賣掉了,也分不了幾個錢。

2、財產是共有財產。如果共有人沒有達成析產協議,申請人可以提起代爲訴訟,請求法院分割財產。分割之後,執行局就可以處置財產了。

3、動產沒有實際控制的。這就需要申請人多盯着這些財產了,多打聽車輛會在哪裏出現,一旦發現就要攔着,或者鎖住,通知法院來扣車。

4、有高額抵押的財產。這種情況,申請人先了解抵押的金額,之後可以上淘寶、京東等網站看看相同地段的房子價格是多少,心理面要有個基本的判斷,如果確實房產賣了之後都不夠還銀行的,那還是暫時就不動了,不然銀行什麼都沒做,你倒幫着銀行把房子賣了,錢全被銀行拿走了,如果涉及不同的法院,法官也不做這種沒意義的事情。

5、債權低,財產高的這種情況。建議申請人和執行人協商還款,房產先查封在那裏,不解封,法官也要督促被執行人積極還款。

第三、怎麼和法官溝通

遇到上面說的這些問題,因爲法官確實很忙,好不容易見一面也說不了幾句話。建議大家用書面的方式和法官溝通,寫好你的理由,寫好執行方案,讓法官在執行方案裏選擇,而不是說了一大堆,讓法官幫你想方案,這樣做的好處是,法官能高效的聽取你的意見,如果他認爲不可取,即使是拒絕你也會給你答覆。當然如果一切都準備得很好,方案也有可行性,我相信執行法官也會採納你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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