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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私人物品包括哪些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8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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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私人物品包括哪些,離婚的時候大家的心情都是很差的,而且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以下看離婚女方私人物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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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私人物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個人財產。男方贈送給女方禮物,這些禮物雖然是男方贈送的,但是也是屬於女方的私人物品,所以這些屬於女方的私人物品在離婚的時候全部都是屬於女方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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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婦女的婚前財產

最新的《民法典》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個人儲蓄屬於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分割。女方婚前賺的錢和買的房子都屬於婚前財產。離婚時,它屬於女人,男人一分錢也拿不走。

2、彩禮

訂婚禮物實際上是一種以結婚爲目的的禮物。也就是說,男女在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時,訂婚禮物應當屬於女方,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3、婦女的私人物品

包括衣服、鞋帽、腰帶、包、手錶(不含名貴手錶)、飾品、個人通訊用品等,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購買,都是男人分不開的。

4、涉及婦女的賠償、保險等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工傷和交通事故的保險賠償屬於女方。離婚後,這筆錢也完全屬於女方,離婚時沒有分割。

5、女人的遺產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已婚女兒享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平分。

但是,如果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指定繼承,那麼這部分財產就屬於她的個人財產。例如,如果妻子的父母在他們死後的遺囑中聲明,他們名下的所有財產都由女兒繼承,那麼男方無權分割這部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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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哪些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離婚時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的範圍是: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女方私人物品包括哪些 第2張

二、夫妻個人財產如何認定

《民法典婚姻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要確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應按《民法典婚姻編》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婚姻編》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要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要經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約定,簽定協商協議書,協議書中所確定的財產即爲一方所有的財產,所簽定的協議書,從雙方簽字時生效。對生效的協議書也可以進行公證。

對婚前財產,在關係明確的前提下,可申請財產公證,經公證的財產亦是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如果認爲協議或經公證的財產內容要改變,應重新簽定協議書,重新進行公證,或者律師見證,不經過法定程序,改變是無效的。

夫妻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協議,按《民法典婚姻編》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民法典婚姻編》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必須是書面的,口頭約定無效。

如果夫妻間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的約定或公證財產歸誰所有,應按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內容處理。

在現實生活當中,現在離婚的時候,他是需要區別一些個人婚前財產和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這個基礎之上,才能夠進行非常合理的確定。夫妻也可以對於共同擁有的財產來進行一個合理的約定。但是在結婚之前的財產屬於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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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哪些屬於私有財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並結合審判實踐,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應當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一方結婚以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具體來說一是各種收入,例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債權等。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和婚前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爲另一形態的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於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爲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女方私人物品包括哪些 第3張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願,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 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2) 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

3) 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

4) 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5) 國家資助優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

6) 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7) 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

二、女方的嫁妝是個人財產嗎

“嫁妝”是指新娘帶到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孃家支付的,但“嫁妝”究竟是送給婚後的婆家還是專爲婚後的女兒準備的卻因情況的不同而異。一般孃家陪嫁出於兩種原因:

(一)爲了女兒過得更好些,貼補家用,或以備應急。

(二)儘量給女兒爭取在男方家的地位,嫁妝多可以顯示女方家有經濟實力,這樣可使女兒在家庭中得到更好的尊重。

一般來說,在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後,婚姻關係依法確立。在此期間,夫妻雙方所取得的財產均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而孃家的“陪嫁”如果是在此期間送出的,應該視爲是一種“贈與”行爲,所以該財產應該是作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但是,依照不少傳統的民間習俗,一般百姓通常認爲,孃家的陪送只是孃家給予女方的個人財產,以供其在日後的生活中使用,而不是給男方的財產,因此是屬於個人的財產。筆者同意這種觀點。

屬於一方私有的財產,也就是個人財產,這需要與共同財產作出區分。尤其是在離婚解除夫妻關係的時候,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允許分割的只是共同財產。一方私有的財產不能主張分割,這也不會得到法院支持。而有的人在離婚的時候,可能會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對另一方權益的侵害,此時可以對轉移、隱瞞財產的一方不分或少分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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