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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欺騙

來源:時尚冬    閱讀: 6.7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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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欺騙,生活在法制國家下,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都要做到的,需要依靠法律的約束規範自己的行爲,不要輕易的觸碰法律,一旦觸犯法律就要承擔其相應的後果。以下分享釣魚執法欺騙。

釣魚執法欺騙1

(一)“釣魚”執法違背了合法行政的要求

合法行政要求政府執法必須依據明確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規定的範圍、條件、標準、限度。“釣魚”執法的取證方式明顯有違於法律的規定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的, 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和收集有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和“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爲定案依據。法律界有一句諺語叫“惡樹結惡果”,即通過違法程序獲得的證據也是非法的,不得作爲證據使用。

由此可知,“釣魚”執法通過引誘、欺騙的手段,騙取普通公民做出違法事實的證據,不可以作爲定案的依據。正如行政法學家馬懷德所說:“其違法之處在於,非執法人員採用了引誘、欺詐、脅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證,違反了執法取證的基本要求。事實上,通過這些方法獲取的證據是無效的,不能作爲行政行爲合法的證據。”

釣魚執法欺騙

(二)“釣魚”執法違背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爲應兼顧行政目標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如爲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當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儘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內。在“釣魚”執法過程中,相對人本來沒有違法事實,而是被執法者故意設置的圈套欺騙,引誘才實施的違法行爲,這種違法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本身就不大。

但是,引誘相對人採取的“釣鉤”行爲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擾亂社會秩序,而且還影響到人們的道德價值觀。執法機關在利用他人的善心,踐踏人對人的信任,達到“執罰”的目的。在行政管理中

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是必要、適當的,並儘可能少地對社會產生危害性與副作用。顯然,“釣魚”執法所產生的社會危害性與副作用要遠遠大於它所保護的權益和打擊的非法利益,而且這個非法利益還是由執法者設圈套陷害而來的。

(三)“釣魚”執法違背了程序正當的要求

無以規矩,不成方圓。一個社會沒有規則就很難建立。規則分爲實體規則與程序規則,而程序規則又往往與公平、正義、秩序緊密相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季衛東教授在《法律程序的意義》一文中講到:“程序是國家與公民個人之間的紐帶”。一個國家往往通過對程序規則的制定來約束不正當行爲的產生。

針對行政程序,它應通過預設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控制行政行爲合法、正當運作的強制力量。行政行爲的正當程序要求在對相對人作出不利的決定之前,必須事先告知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釣魚”執法則省略了這些法定程序,通過誘騙的方式栽贓當事人

然後逼迫當事人簽署放棄陳述申辯的聲明,從而達到進行處罰的目的,這明顯違背了程序正當的要求。另外,國家公職人員面對作爲當事人的受害者與“釣鉤”者,在沒有在覈實的情況下就確信“釣鉤”者的言辭,這顯然也不合乎程序正當的基本要求。

釣魚執法欺騙2

一、釣魚執法是否合法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爲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行政執法行爲,上海即將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爲規範》,明文禁止“釣魚執法”,並將切斷“釣魚執法”的源頭。

《規範》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爲;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僞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意見》規定,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兩份新文件還明文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通過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所得的款項。

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單位,作爲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經費使用。法制專家認爲,上述規定截斷了“釣魚”執法的源頭。

釣魚執法欺騙 第2張

二、釣魚執法的社會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爲倍受公衆關注,也最有可能影響公衆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的執法行爲,所樹立起的不僅是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一個執法部門爲了私利而“執法”時,特別是引誘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對法律就會產生強烈的質疑。

而執法者所影響的也不僅僅是這一部門的形象,更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心中的法治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爲,不但會讓公衆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

當“釣魚”成爲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執法者的“釣魚”,守法者固然是那條魚,法律、道德也同樣是那條魚。

釣魚執法欺騙3

(一)釣魚執法合理存在的意義

1、釣魚執法降低了執法的成本。釣魚執法由於它的執法模式的`特殊性,使得執法人員能夠深入到違法犯罪的活動中掌握第一手的犯罪證據,並且明白違法行爲發生的完整行爲模式而且能爲拘捕違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條件。比如在查處黑車的過程中,我們其實還有別的執法手段可以選擇,比如將本市的全部車輛進行一一排查

這中地毯式的查處必定會使得漏網之魚大大減少,提高打擊的範圍。但是就實際而言,這種手段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所有的執法人員傾巢出動也不一定能夠保證有足夠的人力。相比之下的釣魚執法便具有的完全的優勢,因爲它只需要消耗很小的一部分人力物力,而且能夠提高打擊的精準度。

2、釣魚執法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信息不對稱”是指在在社會政治、經濟等活動中,一些成員擁有另一些成員無法獲得的信息從而造成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在打擊黑車的過程中,黑車司機就掌握着執法人員很難掌握的信息,那就是黑車司機很清楚自己的違規經營黑車的身份,但是執法人員卻很難得知。

這時候執法人員便處於信息的盲區,是一種絕對的信息劣勢地位。而“釣魚執法”的方式,可以使得執法人員深入黑車經營的過程中,主動識別黑車司機的信息從而走出盲區。所以在這一點上“釣魚執法”擁有着其他執法方式不能比擬的優勢。

釣魚執法欺騙 第3張

(二)釣魚執法不合理性的思考

1、釣魚執法違反了執法行爲合法性的原則。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佈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也就是說,一個執法行爲不能僅僅是看上去合法,它在執行的過程中也需要依據正當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

但是在上海的“釣魚執法”案件中,我們看到的是執法人員也就是“鉤子”強行拔下了鑰匙,這樣顯然是不合乎正常的執法程序的,也是不合法的。

2、釣魚執法與刑罰預防目的相悖。刑罰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直接目的則是預防犯罪。而釣魚執法已經不僅僅是引誘人產生違法行爲,甚至直接導致了違法行爲的發生,這顯然不是我們設立刑罰的最初目的,因爲這種行爲懲治的是可能犯罪的人,而不是已經犯罪的人。長此以往必將導致社會道德敗壞,犯罪頻發。

3、釣魚執法在程序上不符合規定。由於釣魚執法是一種特定環境下使用的執法手段,因此需按特定程序進行。但在執法實踐中,突發事件很多,執法人員通常爲完成破案率或在經濟利益的驅逐下,主動“釣魚”,並未嚴格按照執法程序執行。因此,我國的釣魚執法程序是令人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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