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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對子女就業的影響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2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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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對子女就業的影響,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或多或少了解過犯罪,犯罪可以分爲輕罪,重罪,重罪與輕罪是最經典的一種分類法,那 麼判刑對子女就業的影響有哪些呢?

判刑對子女就業的影響1

1、父親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已經服刑完畢的,那就不會對公務員政審有影響,如果是正在服刑的,那就對公務員政審有影響,不得報考公務員,直到服刑完畢後纔可以。

另外,要看所犯的是什麼罪,如果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話,那無論怎麼樣都會有影響。還有就是,如果是正在服刑的直系親屬也是對自己的是否錄用爲公務員有影響的。另外,直系親屬,有沒有關係,這個不是自己說了算,而是要根據法律規定的。

2、主要是看直系親屬犯的是什麼罪,如果是死罪,那就不能報考。如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都視爲政審不合格。

判刑對子女就業的影響

3、國家公務員政治審查主要強調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政審不合格: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爲,道德品質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爲了保證錄用考覈工作順利進行,各地根據需要可成立臨時性的考覈工作班子,具體負責錄用考覈的組織協調工作。

在子女的日常生活中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子女往往會有自卑心理,往往會被社會上的人所人爲疏遠。

2、子女總覺得擡不起頭,會影響到他們的日常生活。

3、子女往往害怕與人交往,不願意積極參加社會活動,與人交往往往會很被動。

4、會影響到子女性格的封閉與不願袒露心扉。 總之,要消除影響,的卻很難,所以一方面子女要學會調節,另一方面也需要社會給與寬容與幫助。

判刑對子女就業的影響2

一是伴隨當事人終身的案底記錄。

我國並沒有前科消除制度,無論是違法記錄,還是犯罪記錄,會跟隨當事人一輩子,且刑法第100條明確規定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要如實向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而父母任何一方坐過牢都會留下案底,也就是刑事犯罪前科的記錄,這種違法或犯罪的記錄會伴隨當事人終生,也會出現在子女的個人檔案中。

最明顯的體現是在子女未來受教育高校、就業領域上,坐過牢的人的子女一般不能報考軍校、警校等高校,也不能應聘一些政法類、或具有較高政審要求的職業,更不能通過公務員考試、徵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等的政審;

這對子女教育環境、仕途前途、未來發展都產生較爲廣泛的影響。例如在《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中便明確規定4種因家庭成員、直系親屬等具有違法犯罪情形而影響子女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情形。

在一些地方更是將父母遵紀守法、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作爲子女入讀小學的強制要求,或者通過影響入學積分進而影響子女的入學。

但目前,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一般在子女就讀政法、軍警類大學會影響政審,對於是否影響子女入學小、初、中學,並沒有硬性要求。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罪責自負,也應當嚴禁將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牽連到子女的教育上。

判刑對子女就業的影響 第2張

二則是子女情感上父母角色的缺失。

父母一方或雙方坐牢不僅會導致子女法定監護人、撫養人角色的缺失,也使得子女在感情、教育等方面缺失父母角色。無論是在爲子女提供基本物質生活需求上,還是在給予家庭關懷上,都表現出畸形的特點,這種缺失角色、機能不全的原生家庭,無疑會對子女的性格、心理等均產生負面消極的影響。

三是社會環境對子女的不良輿論。

坐過牢的人無論是在監禁期間還是服刑結束後,子女一直處於父母坐過牢的社會輿論中,遭受街坊鄰居、熟人社會的指點與偏見。在這種不良輿論環境中,子女往往產生極大的負面情緒與心理陰影,在人際交往、社會關係、家庭生活上均表現牴觸,甚至扭曲的心理特點。

簡單來說,父母坐過牢,不僅被終生烙印上案底記錄,也給子女留下方方面面的負面影響。所以說,違法犯罪毀的不僅是自己一輩子,也毀了孩子、家庭的一輩子。

判刑對子女就業的影響3

第一、在法律中有一個累犯的概念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章第二節中就有明確規定,累犯分爲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而針對於特別累犯,沒有時間限制,只要他再犯就算做累犯。對於累犯再次審判時,會從重或判罰。有無案底就是判定是否爲累犯的一個重要條件。

第二、能夠從事行業的限制

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姓氏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法官、檢察官、公務員、人民陪審員等職位;

除此之外,在其餘的一些資格證書的審覈中也會有相應的規定,比如說在《律師法》中就寫明瞭對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過失犯罪除外)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當然在一些當兵、當警察的途徑上,也是受到明顯限制的。

判刑對子女就業的影響 第3張

第三、社會的歧視

除了法律上對留有案底人員的一些限制以外,在一些企業單位的內部規定對於留有案底的人員都會有着更高的門檻,這也是導致一些出獄人員長久不能適應社會生活的原因之一,周圍人的質疑和議論,對未來的一片迷茫,甚至有人因爲找不到收入而選擇再犯。

由此我們可見,一次犯案可能只是一時衝動或者放縱一時的慾念,留下的可能是一生的痛苦,除了給自己的前途挖了一個坑以外,極有可能也是給自己的親屬留下了一顆絆腳石。

在家屬方面影響最大的就是服刑人員的直系親屬,其中包括,服刑人員的父母、子女、妻子等,影響最大的應該就是服刑人員的子女,他們本應該有着更廣闊的的前景,卻因爲父母的過錯,而斷掉了本來暢通的一些途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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