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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來源:時尚冬    閱讀: 8.5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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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如今的經濟形勢下,就業壓力在與日俱增,各個行業對於從業人員職業素養的要求也在提高,但是有很多人在工作中不知道違反一些制度和規定可能會有什麼影響,下面一起來了解一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是什麼。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1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沒有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要向法院報告其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的,就屬於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財產保全的條件

第一,須當事人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當然,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申請人須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第三,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爲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第四,保全財產的範圍,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債務免除的條件是什麼

1、免除要有意思表示

免除在性質上一般認爲屬單方法律行爲。它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而發生效力,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爲必要。免除既爲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則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在免除中應予適用。

2、免除意思要向債務人表示

向第三人爲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債的關係並不消滅。例如,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拋棄對債務人的債權,而由第三人給予適當補償。在此情況下,仍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的關係才能消滅。當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債務人的代理人爲之。

3、債權人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免除爲單方法律行爲,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了債務消滅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債權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4、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

免除爲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爲,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處分該項權利的能力,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爲免除行爲;無權處分時,也不發生免除效力。債權人被宣告破產時,因債權人不得任意處分其債權,故不得爲免除的意思表示。債務人因純獲利益,且債務人的處分能力與免除的效力無關,所以即使債務人行爲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2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後果很嚴重

財產報告制度是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因爲被執行人本人對其財產是最爲了解的,由被執行人自己申報財產最爲準確、全面。

在執行實踐中,很多被執行人對法院送達的報告財產令未引起重視,不認真閱讀文書內容、不重視法律後果,不按照指定的時間按時申報,亦不作出任何正當說明,甚至有的被執行人在接受處罰前還不知自己已經違反了財產報告制度!

對此,應該高度重視法院的報告財產令,按時、如實地申報財產。按時申報財產是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無論其在主觀上是否認爲名下無財產均應當如實逐條申報財產狀況!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第2張

違反財產報告後果很嚴重!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在強制執行階段接收到財產申報令之日起三日內要向法院報告其一年內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的均屬於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行爲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並且法院可以據此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嚴格落實財產報告制度是推動法院強制執行的重要保障。被執行人不主動說明財產情況的行爲,將會給法院強制執行中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帶來很大的不便,從而影響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最終破壞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律是嚴肅的,對於違反財產報告的行爲也將會受到相應懲戒。因此在強制執行中,應配合法院如實報告財產狀況。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3

一、財產報告制度的啓動條件

只要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必須負有責任地報告其所擁有的財產狀況。也就是說,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是在被執行人未履行完義務之前自行啓動的,無須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而啓動,這是法律課以被執行人的'一項義務。

有人質疑,由法院自行啓動財產報告制度有違法院保持中立的原則。筆者認爲,執行是人民法院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通過國家強制力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的行爲。

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的過程,是執行實施權運行的過程,必須遵行效率、廉價、適當的價值目標,充分發揮執行實施權保護債權人利益,迅速實現債權、維護法律尊嚴的基本功能。因此,當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時,執行法院就必須依據職權向被執行人發出財產報告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報告財產義務。不違背法院保持中立原則。

二、財產報告的時間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有兩個時點,第一個時間點是“當前”,要求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狀況時,要報告當時所擁有的、全部的財產。執行法院要求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必須向被執行人發出一個財產報告令,指定被執行人於某日到執行法院報告財產

。因此,“當前”財產就是截止被執行人報告日時所剩餘的全部財產。第二個時間點是“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是指在此期間內的財產變動情況,即要報告取得了哪些財產及取得的方式,減少了哪些財產及減少的方式,如購買、建造、受贈、接受支付、消費、轉讓、贈與等。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第3張

三、財產報告的數額上限

被執行人應當向執行法院申報多少財產,一直是執行財產報告制度的難點。對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的數額是否存在上限,從法律條文的字面上看,並沒有明確規定。有人提出,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只要與申請執行標的相當即可,不需要申報被執行人所擁有的全部財產。筆者認爲,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不限於足夠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而是要報告所有的、全部的可供執行的財產。

因爲,執行法院將根據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狀況,依據執行效率優先的原則,選擇比較容易變現的財產進行處置。如果,被執行人將不容易變現的財產向執行法院報告,執行法院就此進行查封、評估,之後進行多次拍賣仍無法變現,必將違背執行效率優先原則。

四、財產報告制度的操作程序

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首先,必須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命令。指令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間內報告財產。這是必經程序。

其次,應當要求被執行人對財產報告的真實性作出保證。這樣做既可以對被執行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壓力,也便於日後發現被執行人虛假報告時對其進行制裁。如韓國規定了債務人宣誓保證制度,債務人必須宣誓保證所提供的財產目錄的真實性,否則將處以20日以下的拘留。又如德國建立了代宣誓制度,要求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狀況時對其真實性作出保證。

最後,應當及時將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提出被執行人的報告可能存在虛假情況的,可以申請執行法院進行調查,執行法院可以傳喚被執行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或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當場質證。執行人員認爲必要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調查覈實,也可以組織或者委託有關機構覈查被執行人的財務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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