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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過刑的人子女能當兵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3.5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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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過刑的人子女能當兵嗎,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管是道德上的底線,還是違法犯罪,違背良心的事情我們都不能做,害人害己不說,還可能會影響自己的親人,下面來了解一下判過刑的人子女能當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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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當兵,父親判過刑的,按《徵兵工作審查條例》規定,政審不合格。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判過刑的人子女能當兵嗎

符合當兵基本條件是:

1、政治審查、身體檢查符合應徵公民服現役的政治和身體條件;

2、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的,必須獲得國家統一頒發的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一年以上;大專以上學歷的,必須獲得國家統一頒發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可以招應屆畢業生,也可以招企業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3、年齡一般不超過25週歲,部隊特別需要並具有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放寬至27週歲。比原規定縮小了年齡段,原規定是年齡一般不超過28週歲,部隊特殊專業需要或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年齡可放寬至30週歲。

判過刑的人子女能當兵嗎2

受到過刑事處罰,不能從事下列職業: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辯護人、司法鑑定、公證員、警察、外交人員、村委會成員、拍賣師、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有獨資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從業人員、保險業特定從業人員、破產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食品業特定從業人員。

受到過刑事處罰,不僅本人無法從事上述職業,而且他們的兒女在下列情況中也會受到限制:

第一:當兵。在當兵時政審是必經程序,凡是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他們的子女在政治審查中是無法通過的。

判過刑的人子女能當兵嗎 第2張

第二:高考報名。受過刑事處罰的人的子女,想報考警校,政審也是必經程序。如果直系親屬受到過刑事處罰,那麼,無法報考警校。

第三:公務員。通過政治審查也是成爲一名公務員的必經程序。審查考生的直系親屬是否有刑事犯罪記錄,是公務員政審的其中一項內容。因此,直系親屬被刑事處罰了,會影響子女仕途。

在公務員政審中,父母的哪些行爲會影響孩子的“仕途”呢?第一:有能力償還款項,拒不償還款項的“老賴”。第二: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論什麼刑罰正在服刑、曾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審查的。第三:父母有醉駕前科。

判過刑的人子女能當兵嗎3

刑事處罰子女能當兵嗎

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散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誌、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複雜的人員關係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八)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九)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蔘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十)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爲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判過刑的人子女能當兵嗎 第3張

濫用職權罪犯被判拘役後子女能參軍嗎

根據《徵兵工作條例》第三條第5款規定,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徵集。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徵集。

第十三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和本地區的應徵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徵公民爲當年預定徵集的對象,並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根據縣、市徵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徵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重點查清他們的現實表現。

第二十二條規定,縣、市徵兵辦公室對準備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應當逐個進行政治複審,嚴格把關,切實保證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條件的人徵入部隊。

根據《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週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規定,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爲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對公民參軍,是對應徵入伍人進行體檢、政治審查等,並未規定應徵入伍人的直系親屬犯罪就不能入伍。

由此可見,我們國家的法律並沒有出臺因爲家人犯了法律被拘役而使其子女或者親屬不能當軍人。如果還有人會說是有影響的,也請大家不要聽信這種謠言,我們老百姓也有權利對這種事情進行抗爭。因此,如果一個人犯罪被拘役,他的直系親屬和子女並不會因爲這樣而不能當兵,也不會因此不能報考公務員等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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