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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過刑人員子女能上大學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9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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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過刑人員子女能上大學嗎,當一個公民觸犯法律的時候,嚴重是需要坐牢服刑的,大家都知道違法不僅對自己有影響,對自己的子孫後代都是有很多的影響的,那麼服過刑人員子女能上大學嗎?

服過刑人員子女能上大學嗎1

不影響上大學。長輩被判刑,會影響子女的政審,很難進入國家單位工作,而且報考軍警學校也很難。

1、判刑案底終身無法消除的,全國聯網。

2、判刑過後無法開具無違法犯罪經歷證明,很難通過政審。

3、國家單位工作需要有家人政審材料,尤其是父母,所以會影響子女的前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三條 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國家對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覈、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服過刑人員子女能上大學嗎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爲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服過刑人員子女能上大學嗎2

一、父母受過刑事處罰孩子能考大學嗎

孩子能考大學,孩子的前程未來不受父母行爲的影響。

1、有刑事案件的人無法從事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服過刑人員子女能上大學嗎 第2張

二、刑事處罰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一,屬於主刑的一種。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

按照刑法的規定:

(1)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區依法矯正。

(3)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服從有關規定;勞動中應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宣佈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期羈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徵是:一是刑罰的最低檔;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三是勞動有報酬。四是羈押時間可抵刑期。

2、拘役: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於中心地位。

4、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死刑是我國刑罰中最重的一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因此,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服過刑人員子女能上大學嗎3

一、有型事案件記錄會影響子女上大學嗎?

如果刑事犯罪的人跟孩子是父子或者父女關係,那麼他的過錯絕對會影響到孩子上學或者就業等各方面。

如果犯罪之人跟孩子是其它關係,例如叔侄關係,那不會影響到孩子上大學或者就業等情況。

二、 有犯罪記錄對子女有什麼影響

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犯罪記錄對子女是有一定影響的,例如在徵兵的時候,會對應徵人員家庭成員進行審查,在應聘務員時也會進行審查。

犯罪記錄又稱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爲的記錄,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犯罪記錄是不會消除的,不管經過多長時間,都會伴隨着個人。

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服過刑人員子女能上大學嗎 第3張

三、刑事案件對子女的影響

1、受到過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會影響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參加、公務員考試、警校招生、軍校招生、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的政審,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

2、有案底的人一般不能從事法官、檢察官、公務員、警察等工作。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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