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未婚媽媽上戶口政策

未婚媽媽上戶口政策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46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未婚媽媽上戶口政策,當今社會上也是存在一些未婚生子的情況的,這種情況比較特殊,對於這類比較特殊的人羣,法律也有着一定的規定,爲大家分享未婚媽媽上戶口政策。

未婚媽媽上戶口政策1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一般需要先繳納社會撫養費才能辦理戶口登記,社會撫養費原則上應該一次性繳納。在繳納完社會撫養費之後,未婚媽媽可持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孩子的出生登記。

法律依據: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爲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爲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爲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未婚媽媽上戶口政策

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爲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爲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爲一戶,以主管人爲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爲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未婚媽媽上戶口政策2

未婚單親媽媽怎麼給孩子上戶口

一、計劃外生育及非婚生子女上報戶口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結婚證;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須出具親子鑑定證明,由公安機關指定鑑定機構鑑定後出具);

3、嬰兒父或母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證明或派出所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需加蓋派出所公章);

4、嬰兒父母一方屬於外地戶口的,外地戶口一方戶口登記地公安機關應出具嬰兒未落戶證明。

未婚媽媽上戶口政策 第2張

二、只要有醫學出生證明的,即可到派出所依法申報入戶;沒有醫學出生證明的,可以由接生人出具書面證明加蓋所在村公章即可。

目前沒有新政策,給小孩入戶可以自願隨父或隨母,單親只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小孩出生醫學證明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即可。

單親媽媽給孩子落戶,對於是離異或者亡夫的情況來說,問題不大的,只要帶齊寶寶的出生證,自己的戶口薄和身份證,到所屬的派出所寫證明,就可以給孩子落戶了。

單親媽媽給孩子上戶口需要的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在醫院生小孩的時候會有

2、單親媽媽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3、村委會或居委會證明,在學校的,要學校證明,學籍卡

4、計生辦處理意見,婚育證明

5、當事人申請報告,知情人證明(3個以上)

6、與女(或男方)方協議,或法律文書(證明你的撫養權)

7、民警詢問筆錄,調查報告

8、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批

給孩子上戶口需要身份證、戶口簿和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等證明,這需要證件就是爲了證明孩子的關係,在很多時候,單親媽媽給孩子落戶口是比較麻煩的。

未婚媽媽上戶口政策3

一、未婚媽媽怎麼給孩子上戶口?

母親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收據》,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鑑定證明並須經派出所長審批。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爲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未婚媽媽上戶口政策 第3張

二、非婚生子的撫養權歸誰?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懷孕手冊
新媽手冊
育兒寶典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