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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4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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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在現在社會上,其實女性一直說是一個比較特殊而且弱勢的羣體,一般在工作的時候女性的權益都很容易被侵犯,那麼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1

(1)被侵害的婦女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例如,對於正在進行侵害婦女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爲,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制止和處理;對於侵犯其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行爲,可以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

對於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以要求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於通過大衆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行爲,婦女可以要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等。

(2)被侵害的婦女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民事侵權行爲損害時,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害時,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當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爲侵害時,屬於自訴案件的',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屬於公訴案件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偵查,提起公訴。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3)被侵害的婦女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投訴

。婦女聯合會是代表婦女利益的羣衆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全國婦女羣衆的紐帶和橋樑。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是婦女聯合會的基本職能,也是各級婦女聯合會工作的根本宗旨,因而,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投訴。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這一規定包含了兩層含義:

一是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害人可以向婦女聯合會、女職工委員會等婦女組織投訴,請求婦女組織給予幫助;

二是婦女聯合會、女職工委員會等婦女組織有權利,也有義務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查處。婦女權益保障法制定以前,雖然也有不少婦女到婦女聯合會投訴,婦女聯合會爲此也做了大量工作,但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從而使婦女聯合會的干預不夠有力。

修改前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雖然明確授權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查處,但沒有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因而婦女組織的要求往往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2

一、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怎麼辦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保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保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二、傷害婦女身體如何處罰

故意對婦女的身體實施傷害,是指故意非法損害婦女身體健康的行爲。婦女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身體健康的權利。這種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加以侵犯。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傷害婦女身體行爲的處罰如下:

1、故意傷害婦女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婦女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婦女發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婦女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第2張

2、故意傷害婦女身體造成輕微傷害,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處理,對行爲人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三、婦女人身權利的定義

婦女的人身權是指婦女依法享有的,與婦女自身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一種民事權利,任何人或組織都不能任意地剝奪其人身權利或妨礙其權利的行使。婦女權益保障法對第六章人身權利(第36條至第42條)進行了完善,加強了對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榮譽權、人格尊嚴等各項權利的保護。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3

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爲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對於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爲,《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行爲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律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有下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1)對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的;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第3張

(2)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錄用而拒絕錄用婦女或者對婦女提高錄用條件的;

(3)在分配住房和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4)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的;

(5)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6)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爲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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