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起訴離婚怎麼弄,在現如今這個年代,離婚好像已經變得越來越常見了,一方想要離婚,但是另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就需要通過起訴離婚了,下面爲大家分享異地起訴離婚怎麼弄。
異地起訴離婚怎麼弄1
一、異地訴訟離婚程序的具體步驟
(1)起草起訴狀;(可以請律師寫);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判決准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和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的
判決准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和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
(1)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從四個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礎;看婚後感情;看離婚原因;看有無和好的可能。
(2)法定離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除上述情形外,可結合89年最高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爲夫妻感情確已婚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異地起訴離婚怎麼弄2
異地離婚程序(訴訟離離婚)如下:
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請律師寫)。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原告在戶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離開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原告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雙方均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異地起訴離婚怎麼弄3
起訴離婚怎麼弄,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爲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其中,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