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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哺乳期上班時間

來源:時尚冬    閱讀: 5.6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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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哺乳期上班時間,女性生完孩子以後是需要進行母乳餵養的,女職工在哺乳期間,工作時間依據簽訂的勞動合同確定,但在哺乳期間,用人單位要安排一個小時給女職工哺乳,哺乳時間計入工作時間。下面國家規定哺乳期上班時間。

國家規定哺乳期上班時間1

哺乳期工作時間規定爲:

1、對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2、處於哺乳期的女職工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應當有一個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個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障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個小時哺乳時間。

國家規定哺乳期上班時間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國家規定哺乳期上班時間2

一、哺乳期工作時間規定幾個小時

1、女職工哺乳期工作多少個時間沒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確定,一般不超過8小時;

2、在工作時間內,第天要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

3、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國家規定哺乳期上班時間 第2張

二、主動辭職後發現懷孕了可以反悔嗎

(一)按規定,職工主動辭職一般不能反悔,即使是懷孕女職工,不是用人單位提出辭退的,對方不存在過失行爲,雙方的勞動關係都不能恢復。

(二)不過,如果女職工能夠有確切證據證明受到欺詐、脅迫等用人單位故意的原因導致辭職的,那麼可以按照勞動爭議解決辦法主張繼續履行合同。

(三)當然,如果還想回去上班,也可以跟用人單位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那麼也就無法恢復勞動關係了。

(四)另外,懷孕女職工存在以下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可以主張補償:

1、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手段使懷孕的女職工離職,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懷孕女職工離職;

2、用人單位未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條款向女職工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3、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懷孕女職工工資;

4、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

5、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工資。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女職工哺乳期工作多少個時間沒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確定,一般不超過8小時,但在工作時間內,第天要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

國家規定哺乳期上班時間3

一、法律對哺乳期工作時間是如何規定?

女的職工在哺乳期間的話是不能夠降低她的工資的,並且每一個時間段是需要給予她一定的哺乳的時間,這實際上就對工作的時間進行了縮短。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第26條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3、《勞動法》 第2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第63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國家規定哺乳期上班時間 第3張

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9條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6、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爲止。

二、哺乳期間有哪些待遇?

哺乳假爲六個半月,按照本人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裏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爲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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