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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財產糾紛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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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財產糾紛,如果對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有糾紛時可以通過確定財產的所有權以及家庭成員對財產協商一致後進行劃分等方式來解決,下面一起來看看夫妻之間財產糾紛。

夫妻之間財產糾紛1

一、夫妻雙方因爲財產糾紛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可分爲兩大類:一是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是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

1、記離婚後財產糾紛

登記離婚對於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於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夫妻之間財產糾紛

2、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二、離婚財產有糾紛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具體處理過程中:又會出現三種情形:漏分;反悔;非真實意志的協議,具體處理如下:

1、對於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並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後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財產製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

2、當事人需要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但是法院在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當事人一旦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登記手續後,如果想改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就必須掌握對方脅迫、欺詐的證據,否則敗訴。

綜上所述,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可以選擇協議和起訴兩種離婚方式,當然如果在離婚的時候對於財產的分割有異議的那麼可以通過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判定離婚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我國婚姻法中對於離婚財產的分配都是以男女平等的原則進行。

夫妻之間財產糾紛2

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

一、約定的主體

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僅限於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爲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但只要最終結爲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應視爲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因此,對約定主體中的夫妻應理解爲處理財產時爲夫妻,而不是在約定時必須是夫妻。

二、約定的時間

當事人可以在婚前、結婚時或者婚姻存續期間訂立、變更或者廢止約定財產製。

三、約定的內容

我國《民法典》採用自由式的約定財產製。夫妻可以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約定爲全部歸共同或者各自所有,亦可約定其中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1款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協議採用書面形式,能夠明確約定財產的內容,可以減少和防止爭議和糾紛,有利於減少家庭矛盾。規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爲了避免爭議,當事人採用口頭形式約定,內容明確,且無爭議的,也應認定有效。

夫妻之間財產糾紛 第2張

應審查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生效的要件:

夫妻或者擬結爲夫妻的當事人,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產生的法律效力,必須具備婚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爲成立的要件。

1、約定雙方必須是要建立或者已經建立合法婚姻關係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有完全的行爲能力;協議必須由婚姻當事人親自訂立,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雙方必須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對婚前財產或者婚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進行約定。協議的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約定的內容限於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範圍,必須符合法律原則和社會公共道德。

4、約定要明確,明確具體的財產內容、財產處所、財產歸屬等。

5、雖訂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但未締結婚姻或者婚姻被宣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認可,該協議未生效或者無效。

正確理解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1、時間效力

夫妻財產關係派生夫妻人身關係,當事人具有婚姻關係是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的前提條件,即使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在婚姻締結之前就已成立,生效的時間卻在締結婚姻之後。

2、優先效力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就其適用來看,約定財產製具有優先效力。

3、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的約定,是當事人意思的合意,夫妻財產的約定對內效力及於夫妻雙方。

4、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效力即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並不當然的及於第三人,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纔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

夫妻之間財產糾紛3

一、夫妻的共有財產的糾紛如何處理?

(一)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持。

(二)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爲無效。

(三)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爲共同共有,並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四)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於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五)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爲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爲。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爲,需家庭成員共同爲之;後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爲,無須徵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六)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後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爲無效;對於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爲視爲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

夫妻之間財產糾紛 第3張

二、分割共有財產應注意什麼問題?

家庭財產共有人並非包括所有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或其他成員。僅在一起生活或生活一段時間,但對共同財產形成未做過貢獻的,不能作爲家庭成員的共有人,如未成年子女等。同時對家庭財產有過貢獻的家庭成員,分割時要考慮貢獻大小和生活的實際需要,對於貢獻大的或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在財產分割時適當予以照顧。

當男女雙方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後,雙方在婚後的工資收入、繼承所得以及經營所得都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在處理和使用共同財產時也是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後纔可以,如果說未經允許就隨意的轉移或者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時,另一方也是可以要求轉移方及時歸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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