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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突然冒出來的首付借條

來源:時尚冬    閱讀: 3.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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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突然冒出來的首付借條,如今離婚是非常常見的現象,結婚的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就算是債款只要是夫妻欠款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雙方共同承擔,以下分享離婚時突然冒出來的首付借條。

離婚時突然冒出來的首付借條1

離婚如何處理對方突然出現的債務

先調查債務的真實性,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一般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連帶責任,雙方可以約定債務的承擔比例但不影響債權人對任一方主張共同債務。有證據證明爲個人債務的,個人承擔清償責任。

離婚時對方出具了借條怎麼辦

(一)債權人的情況

1、債權人與配偶一方有利害關係的,在特定情況下削弱借據的證明力

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突然向法庭出示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自己的家人、親屬、朋友借款的借據,如果這些借款事宜另一方不知曉,也不認可,不論借款理由發生在離婚前還是離婚時,都是值得質疑的。

借據在“成立”時不爲人所知,卻在雙方離婚時突然出現,違背常理是顯而易見的,而借據債權的成立又有助於借款的配偶一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分配和債務承擔中實現獲益和打擊報復配偶另一方的目的。

除非債權人或者借款的配偶能充分說明借款資金的來源和借款用途、資金的流向或轉換形式,否則,僅憑旁人的一張借據,一份孤證,缺乏說服力的債權人,也無權要求配偶另一方爲虛無的債務承擔責任。

所以,借據出現在特殊時間、配偶一方與債權人的利害關係,一定程度上削弱借據的證明力。借據金額較大,或出借金額超出債權人實際的經濟實力的,更可主張要求債權人出示資金劃撥依據或線索,以便覈實及確認借款事實是否實際發生。

離婚時突然冒出來的首付借條

2、債權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相識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除了按照上述規則考量,同時可根據訴訟規則要求證人出庭,以便覈實債權人的真實身份和借款事實。

(二)借款性質是否合法

最常見的非法借款如賭博款。一方因賭博欠債,以借據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種債務形成方式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護。這可以通過審理過程中對債權人和借款人進行相關訊問予以判斷覈實。

實踐中,在離婚前後,案外人將配偶一方列爲被告起訴欠款的情景也較爲常見,這些案件具有案情相似的普遍性。

如,法院受理女方起訴男方離婚得到法院受理後,案外人也將男方列爲被告起訴欠款關係,主張借款還債,並出具借條,被告男方予以自認,而女方否認。

甚至有些案件案外人不將女方列爲被告而只列男方。這裏,提醒律師若代理女方,應及時提醒女方申請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訴訟,以防止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離婚時突然冒出來的首付借條 第2張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如何處理對方突然出現的債務 離婚的時候如果對對方突然提起的債務不太認同,不認爲這筆債務要共同承擔時,應該要及時提出自己的意見。

離婚時突然冒出來的首付借條2

離婚前丈夫突然拿出了借條的債務承擔

小A因與丈夫過得很不愉快,一直想要與丈夫要離婚。丈夫已經同意離婚,離婚協議書,小A已經在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書寫好,就等着丈夫籤離婚協議了。

丈夫卻掏出了一張借條:“這是我們結婚後在裝修時我向我姐借的10萬元,你如果要求離婚,請先把欠姐姐的錢先還清。

小A與丈夫共同購買的房屋是在四年前,一年後雙方共同裝修的房屋,小A印象中沒有向丈夫的姐姐借錢,丈夫以前從來沒有提起過,小A也沒有向姐姐出具過借錢的借據。因此,小A堅決不認可丈夫所說的借款10萬元錢。

小A與丈夫冷戰了兩天。昨天晚上,丈夫好像換了一個人,嬉皮笑臉地找到了小A,說“向姐姐借的錢你也要還一半,除非還了這筆錢,不然別想離婚。”小A被氣得直跺腳。

離婚時突然冒出來的首付借條 第3張

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爲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本案中,小A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出鑑定申請,要求對該借條的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鑑定,同時該借條的真僞除了考慮形成時間外,還應考慮債權人支付該款項的證據以及債務人借款的事實與理由等各方面因素。

離婚時突然冒出來的'首付借條3

一、夫妻離婚婚後債務怎麼辦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二、婚後債務離婚後誰承擔

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爲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

2、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爲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於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於賭博、吸毒等;

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繫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務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離婚時突然冒出來的首付借條 第4張

三、離婚後還要承擔債務嗎

(一)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務是不會因爲離婚而消除的,離婚之後照樣需要承擔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就由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

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是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雙方可以協議如何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如果是一方個人債務,就由舉債方自己來承擔。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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