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孩子上戶口的條件是什麼,智力的大門需要通過鑰匙來開啓,培養寶寶的這種意識是要從小抓起的,孩子的個性發展和父母有很大的關係,以下是領養孩子上戶口的條件是什麼的方法。
領養孩子上戶口的條件是什麼1
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這裏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1、無子女。這裏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而對於子女這一概念,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患有精神病等不可以爲孩子提供良好成長環境的。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這既是爲保障養子女的身體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這既是爲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不僅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病情嚴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更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4、年滿30週歲。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於對收養4、年滿30週歲。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於對收養關係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週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於收養他人子女作爲自己的子女。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這一規定是出於倫理道德上的考慮和保護被收養人的需要。
6、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被收養人與養父母共同生活,如果6、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被收養人與養父母共同生活,如果另一方允許收養,勢必對家庭關係帶來種種不利的影響,這是有悖於收養制度的宗旨的。此外,還對收養人作了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數量限制。
二、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
領養孩子上戶口的條件是什麼2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2、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
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3、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爲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收養後回訪的缺點
被收養的孩子和父母親生的孩子,無論是法律地位還是人權上,都是平等的。孩子如若有幸被善待自己的家庭收養,他們完全可以像普通小朋友一樣開心健康成長,如果定期回訪,孩子們就必須直面他們不是親生孩子的事實,必須去見那些回訪人員,他們的生活會受到嚴重干擾,這對他們的身心健康是很不利的。孩子還有自己的時間安排,他本來可以去和小夥伴玩,去公園的,要求他來見這些回訪人員對他們的自由從某種意義上是一種侵犯。刑罰裏的管制和監視居住就是採用定期彙報的形式,孩子們不應該因爲被收養就被如此對待。
領養對於一些不能生育的夫婦或者是失去了孩子但已經過了生育年齡的夫婦來說是享受兒女承歡膝下的唯一合法的方式。雖然國家對於領養的程序有着詳細的規定,家長辦理起來會有一些繁瑣,但是法律的規定是爲了保護大家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