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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婚姻需要什麼手續結婚登記

來源:時尚冬    閱讀: 3.6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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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婚姻需要什麼手續結婚登記,隨着我國的發展,現在的很多年輕人在國外結婚,領結婚證說是簡單也不是簡單的一件事情,下面分享境外婚姻需要什麼手續結婚登記。

境外婚姻需要什麼手續結婚登記1

律師解答

涉外婚姻登記手續:準備好登記雙方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和經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境外婚姻需要什麼手續結婚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境外婚姻需要什麼手續結婚登記2

一、辦理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一)結婚登記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大1寸雙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境外婚姻需要什麼手續結婚登記 第2張
  

二、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性年滿22週歲,女性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三、不能結婚的情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境外婚姻需要什麼手續結婚登記3

一、在我國境外的涉外結婚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和150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的,其結婚的實質要件,形式要件皆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適用該外國的法律,但該外國法的適用不得違揹我國的公共秩序。

2、中國公民之間在中國境外結婚。(1)依據1956年3月31日內務部、

外交部《關於辦理我國駐外機關工作人員的'結婚登記的函》的有關內容,在該外國承認領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國婚姻法之規定到我國駐該外國領館舉行領事婚姻。(2)中國公民之間在外國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但不得違揹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述規定體現在1983年《關於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該規定原則上採用的是婚姻締結地法。

3、外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外結婚。外國人在我國境外締結的婚姻,依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既然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允許適用婚姻締結地法,那麼對上述婚姻,只要依婚姻締結地法爲有效,我國一般承認其婚姻效力。即使有些婚姻按我國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國也予以事實承認。

境外婚姻需要什麼手續結婚登記 第3張
  

二、在我國境外的涉外離婚

1、涉外婚姻離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法院提起,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人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爲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涉外離婚案件,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內國法決定。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雙方當事人均爲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離婚,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但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雙方的所屬國是否承認第三國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不承認的,最好不要在中國辦理離婚,雙方國家都承認的情況下,可以在中國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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