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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判決書多久下來

來源:時尚冬    閲讀: 2.7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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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判決書多久下來,我們不管是在生活中還是工作上,還有公事和私事等等,但凡涉及到糾紛和權益的時候我們無法解決時都會運用到法律的力量的,那麼以下是關於勞動爭議判決書多久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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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爭議判決書在開庭後多久下達這個問題詳情如下:

(1)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2)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2、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勞動爭議判決書多久下來

勞動仲裁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1、勞動仲裁經庭審後調解未果,依法做出的法律文書叫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是判決書,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為45日,案情複雜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准的,可以延長15日;

2、勞動仲裁員出具的法律文書,叫裁決書,法院審理後,由法官出具的法律文書,叫判決書;

綜上所述: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勞動爭議判決書多久下來2

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是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法院可以採用兩種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其審理期限是不同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勞動爭議判決書多久下來 第2張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根據法律規定,開庭後無論當庭下判決書,還是擇日下判決書,都不能超過審限時間的規定。

儘管判決書的下達期限,是有法律依據的,這與當事人的個人行為沒有任何關係。

但在司法實踐中當庭宣判的案件極少,絕大多數案件是擇日宣判的。

勞動爭議判決書多久下來3

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前置,勞動者必須先去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拿到仲裁處理結果後才能去法院起訴立案。仲裁結果包括仲裁裁決書、不予仲裁立案(受理)通知書等。

如果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你的勞動爭議案件,你可以拿着你的不予受理通知書、起訴狀及案件的相關證據材料到法院立案大廳立案。目前實行立案登記制,只要符合立案條件,一般會在七日內立案受理。

案件分配給承辦法官後,接下來就要等法院給被告(用人單位)郵寄起訴狀、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然後承辦法官會安排開庭時間,會向原被告郵寄法院傳票,開完庭後接下來就是等判決了。

勞動爭議訴訟一般是三個月,最長的話可以延長六個月可以下判決書。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勞動爭議判決書多久下來 第3張

法院判決書終身有效嗎

法院的裁判文書存在兩個效力,一個是法律效力,一個是執行效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一經生效(一審判決在超過上訴期後沒有上訴的判決以及二審終審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銷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權利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就喪失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的處理途徑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那麼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途徑?

第1、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着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做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這裏所説的調解指的是後者。

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後,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説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願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

第2、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第3、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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